第 1576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4 英文 字 27天前

填商船物货送税课司征税”。建立钞关后更要填写船单。船单中要开列船户籍贯、姓名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以及船只式样、梁头尺寸和该纳钞银若干等等。长途贩运经过多处钞关尤其是再过临清、杭州二关商人则要多次或再次填报。船户报单后钞关据报单征税、放行。行商住店时又须在店历上填清经销货物名称。牙店主人及船埠头还要对过关时的报单进行检核上报。税课司局照报单所填商品数量品种与本部门纳税登记互为参照“定出税银”1。商人交税后司局开出税票商人持税票方能进入市场买卖。

3.起条预税制。这是明中叶时朝廷为防止商人偷逃税款更为多敛早收商税而强行推行的税款预收制度。弘治元年(1488)朝廷“令客商贩到诸货若系张家湾卖者省令赴局投税。若系京城卖者以十分为率张家湾起条三分崇文门收税七分”2。这大概就是起条预税的肇始即张家湾的货物若要往京师出卖则先在张家湾交十分之三的商税由张家湾税课司开具税票(谓之起条)商货到京城崇文门税课司凭张家湾税票再交剩余的十分之七。这就是起条预税制。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正德元年(15o6)曾一度取消。但到嘉靖朝由于国用紧蹙为补不足朝廷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十年(1531)朝廷颁布例令:凡经“崇文门客货例该二百五十贯以上起条”3。嘉靖三十二年(1553)又令:凡经京城往居庸关南口的商货要在京宣课司预交税款获得税票才能启程。4万历十一年(1583)朝廷进一步议准在临清实行预税制:“一应商货如在临清卖者照旧全税。在四外各地卖者临清先税六分至卖处补税四分。其赴河西务、崇文门卸卖者临清先税二分然后印红单明注某处卖给商执至河西务补税八分共足十分之数。”朝廷并令地方将这一规定“刻示关前示谕各商遵守”5。预税似乎并不加收税额但事实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税卡势必增加一分搜刮无怪嘉靖十年的规定特别强调起条之后各收税衙门必须“止照分司原税之数不许加收”。显然加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4.定额制。朱元璋曾认为“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1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自有定额”1。但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的他又对商税定额表示过怀疑他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尚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2因此明初商税虽有定额其数目一般以所设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数为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也有的税课司、局从实征收。永乐二十一年(1423)明成祖采纳山东巡抚陈济建议派员在京城及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监榷商税一年以为定额”3。商税定额遂为制度。

对商税定额朝廷管理很严。如征不及额者责令巡拦或当地百姓赔纳4。或罢革差额过大的税课司、局官员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县官府衙门征收当地商税。朝廷还经常派员到各地核实定额标准对已不再经商者免除其税额;令新开张者申报纳税;每过若干年要根据实情重新“立为定额”5。可见定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品流通的高涨而增加。但税有定额这一制度没有动摇。

明前期钞关也无定额为量实而征。如临清钞关在景泰、弘治年间就“课无定额”。后来各钞关都建立起定额。据万历《明会典·钞关》条记全国主要的钞关岁额河西务为一百十九万余贯临清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浒墅关五百八十六万余贯九江一百九十三万余贯杭州一百九十万余贯淮安三百万余贯扬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七关总计为二千八百十七万余贯。这是否就是钞关岁入之定额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148o)户部向朝廷题奏钞关事宜时说:“各钞关每年大约收钞二千四百余万贯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数不及原额。”1这就明确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间户部钞关已有定额。工部钞关(竹木抽分局)在明中叶后也仿效户部钞关实行了定额制。

钞关定额也跟其他商税定额一样并非定而不变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弘治十五年(15o2)户部统计各钞关船料钞年入达三千七百十九余万贯跟成化年间相比二十多年内增加了一半以上。这种趋势到嘉靖年间更加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贸易更加活跃商品流量扩大使可征商税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将定额制作为考核税官的重要内容规定钞关长官“倘惩收逾额则破格优录”若“解不如额”则“不准考核”还要受到处1《明太祖实录》卷一o六。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3《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4《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记正统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其钞岁令巡拦、里甲陪(赔)补。’上从之乃命户部布其令于天下。”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1《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

分2。如此各钞关长官为争取“优录”则竞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额”的业绩。于是有“正关之外复设小关凡二十处”3者;有因“额课不敷”而向往来民船民舡“俱报梁头或报价银纳抽”1者;更有“例所不载亦牵合使无遗算”2者使钞关征课大大过正额。如杭州北新关在嘉靖初年“所收税课司折银常盈正额”。显然这种额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扩大了朝廷和商人间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为中制”为原则对钞关定额进行重新调整试图缓解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1484)杭州南关工部钞关重新确定岁额:“查前十年约其中数定为则例”3。嘉靖二十二年(1543)户部将杭州北新关岁入关税“酌数岁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为额”定额为岁解银三万四千九百余两4。但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效果。各关长官为取得“优录”更为中饱私囊明中暗中继续加额征遂使正额外的盈余成为常数而原定额沦为虚文。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下令各钞关除将岁入定额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