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75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4 英文 字 26天前

般常规性商税故此所论商税制度不将这二项包括在内。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照这条史料看这里所谓的门摊税应为交易税(从价税)与洪、宣年间所增之市肆门摊税应该有别。

4详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1《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律”。

2《明英宗实录》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为三十取一。但实际并非如此。洪武年间南京龙江大胜港竹木局规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芦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乐十三年(141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规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芦苇“三十分取五”3。抽分局除征竹木外还对砖瓦、铁料等征税。淮安抽分厂对“切铁、钢板、建(福建)铁、新铁、黄铁、钉坯、铁钱凡四十件”4都征税。明中叶后竹木抽分局的税开始向货币税过渡不久即以货币代替实物。

钞关主要是对运货之舟船征税又称船料、船钞。其课征定额户部在宣德四年(1429)规定以装载物货舟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5即是以装货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远近为计量标准空船不征物货不税。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由北京直达南京或南京直达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1。即分段行驶和直达同样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税是一样的。所谓“一百料”是根据商船船头长度和梁头座数估算的。以遮洋船为例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类型的船也各有标准和计算办法。但载货之船形状大小各异以每百料起征数目又太高后来遂改为按梁头广狭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153o)明世宗又规定度梁头时“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2。即舟船梁宽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为单位累征尺以下不计。如九江钞关每五尺纳钞二十贯五百五十文钱四十三文有奇3。但各地钞关所征船料并不相同同一钞关前后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带钞关对梁头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时交船料银四钱万历时提高为五钱六分明末时又多出了补料、加补料等名目显然又有了提高4。但钞关对舟船以梁头广狭征税的原则和制度终明一代基本无大的变动。

其他如商品运到销售地商人必须按规定将货物存入塌房、官店于是除了要交商业交易税外还要交塌房税等。景泰二年(1451)商人开始要向塌房等交“牙钱”。以当时大兴、宛平的收税则例为例共有二百多种3光绪《荆州府志》卷十。

4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四《抽分税办》。

5《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1《明宣宗实录》卷五五。据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于《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一文的观点一料相当于一石。

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o《江西二》。

4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货志》“关税”。

商品要交纳商税、牙钱钞、塌房钞。

“上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十五贯;上等纱绫锦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贯七百文;细羊羔皮袄每领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五贯”1如果说明初的商税税率为三十税一这里三种并收实际税率变为十分取一了。塌房、官店也须向税务机构纳税。永乐七年(14o9)朝廷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门水塌房例税银一分宣课分司收”。还要交“免牙、塌房钱二分看守人收用”2。一些私营塌房、库房、旅店等与商品流通有关的服务行业更必须交纳营业税。一般来讲“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3。此外还有车马过税“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或出或入每辆纳钞二百贯”4。明中叶以后朝廷纲纪败弛加之国用激增国库空虚统治阶级遂将敛财的目光瞄准商人。他们任意开设税种对商人重盘苛征。如正德间增京城九门税嘉靖末抽淮安过坝税。万历朝各种商税更是多如牛毛。从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税如天津店租、广州珠榷、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其时商船进京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共计三项。所谓“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已为当时的真实写照。商税的繁杂苛重使全国商业蒙受极大损害。商税管理与监察制度在对商税的管理方面明代确立了许多制度概括起来比较正规和成体系的大致有:时估、报单、起条预税定额以及对税务官的考核、对税务机构的监察等等。

1.时估制。永乐六年(14o8)明成祖令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拘集铺户估定各商品时价然后按时价收取三十分之一的交易税1。这即是征税前的时估制。景泰二年(1451)。朝廷重申这一规定令顺天府及二县“俱集各行依时估计物货价直照旧折收钞贯”2“凡商客纱罗、绫锦、绢布及皮货、瓷器、草席、雨伞、鲜果、野味等一切货物以时估价直收税钞、牙钱钞、房钞若干贯及文各有差。估计未尽者照相当则例收纳”3强化了由官商合作估定商品价值然后征税的做法。明中期之后朝廷加强了对商贾的重征税种税目剧增这种以官商合作对商品估价然后征税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况且朝廷本身在召商买办大宗物料时的会估都名存实亡了。税前的时估制终被统治者弃置而消亡。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4《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1参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2.申报制。凡商无论是开店设铺的坐贾还是长途贩运的行商都要向税务机构如实填表申报自己出售或贩运的物货及其数目是为申报制度。坐贾在申请占籍时要向当地官府或税课司局自报所货所业。行商持货出前在向当地申办填写路行时必须将其资本、货物等“明于引间”;途经水6关卡在钞关设置前则在广济、长淮等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