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同本制。这可从商人的合约中窥见其大概内容:“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2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徽人汪道昆曾总结说“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资”3指出了合资的优势。(2)伙计制度。“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1。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平阳、泽、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4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1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2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3《太函集》卷一《送刘大夫按察贵州序》。
1归庄:《归庄集》卷七《洞庭三烈妇传》。
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2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纳居士在《豆棚闲话》中记述了同样情况一个拥有二十万资金的徽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显然其中多是雇主剥削伙计但雇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3)有些商铺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专雇一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的职责以六字概括:“谨出纳严盖藏”3。(4)账目制度。有掌事制度必有帐目制度。明商普遍认为“收支随手入帐不致失记差讹”4。“人家掌事必记帐目盖惧其有更变人有死亡则笔记分明虽百年犹可考也。”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项。而且“虽微物钱数亦必日月具报明白”5。可见当时有些店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展。
2沈思孝:《晋录》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注文。3孔齐:《至正直记》转引自谢国桢上述书。此条虽记元末事但明时商业经济更为达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4《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5孔齐:《至正直记》。
第三节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商税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向用于交换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税。商税自古有之。在封建社会商税收入有限。但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而采取的强本抑末政策的需要历朝对商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活跃繁荣丰厚的商业利润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商税收入也在日趋匮乏的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成为明统治者重要的财源之一。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税征收和管理体系以保证朝廷对商业的控制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明代商税制度是整个商业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详尽具体、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
商税的征收机构明代商税衙门林立机构旁出多门比较庞杂主要有:1.税课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辖区域内建立宣课司、通课司作为商税征收机构。明朝建立后朝廷又把全国各府的商税征收衙门通称税课司州县称税课局隶属户部。同时在一些大的市镇及道路交通的关津、桥梁、渡口处设立分司、分局或派员驻扎征税。洪武初设在京城诸门和各府、州、县市集的税课司局约四百所左右1。成祖迁都后在北京设置顺天府、正阳门等九个税课机构。处于关津要道的安徽临淮河上洪武中“设广济、长淮二关”2南方商人北上“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1。从商人在关上“书填商船货物”以“送税课司征税”的情形看这些水道上的关卡显然是税课司的隶属机构。明初杭州府设有府税课司江涨、城北税课分司等七个税收衙门及东新关、板桥关、观音关三小关行商往来查勘税票后“方可放行”2。这表明6上道路关要处的关卡也是税课司的下属机构。
税课司局的职责是“以司市廛”具体来说制定商品纳税细则收取各类商税然后将收得税款“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1据《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载全国税课司、局有四百多所而万历《明会典》统计明初商税机关共三百八十所至万历间截并为一百一十一所。这里取“四百所左右”。2《明宣宗实录》卷一o七。
1《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一册上。参见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历史研究》1982年第3期。
逐级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来年解到京都户部3。
各税课司、局主管官员称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担任归属地方官府管辖时人记述“国家立税课以征天下之货郡有司州县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4。永乐以后逐渐改由朝廷直接派御史、主事、监生等到各处税务机构“闸办商税”5。这是政府加强中央对商税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还有攒典、巡拦。巡拦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税课司局的巡拦明朝规定“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6即巡拦等税务人员必须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来承担。他们既具体负责收税又协助管理市场。
2.竹木抽分局(厂、场):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产区的道路关津处设立竹木抽分局从商人贩运的竹木等货物中抽取若干实物以为官有供朝廷土木营造之需。抽分起初为抽取实物后渐转化为同等货币实际就是商税。当时苏州的阊门、葑门、太仓等地都设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芦柴等物”1。十三年(138o)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罢。以后又6续在南京、北京等地设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积、广积;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兰州、广宁科竹木、柴薪。”2抽分局、场大抵隶属工部“明世竹木之税属工部”3。芜湖的抽分厂“系工部分司主管长江大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