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38o)纸钞在流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3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4。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1397)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14o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1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1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2《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3《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4《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2万历年间经济较为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3。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人烟去处枷号示众”4。六年(1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违者“严行究治”1。
隆庆元年(156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2。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3这表明(1)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3《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4《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2《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3《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1。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2。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3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4。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5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6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7。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1。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2。(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3。(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1《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2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3《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4《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5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6万历《扬州府志》卷二o《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7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1《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2《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o《户律》“市廛”。
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1)私充牙行即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