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70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 英文 字 26天前

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3。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统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1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1。依照朝廷统一下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2。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3。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4。有些地方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5。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展。如山东济南府莱芜县的十七个集市因“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6。

2.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洪武元年3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权置”。

1《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工部”。

2嘉靖《县志》卷一《地理志》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3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等秤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5崇祯《祁州志》卷十《杂事志》“兴革利弊”附:平量法。

6嘉靖《莱芜县志》卷二《集市》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368)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命在京、在外兵马司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1即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以平抑市场价格。二年(1369)又制定“时估”制命“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如果“物货价直高下不一官司与民贸易随时估计”2。二十六年(1393)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3。宣德元年(1426)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客商都要给以罚钞处理4。《明律》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5;“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6。嘉靖二年(1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经纪谨较斗秤备访物价”7之制。当时物价的基准是以国民赖以生存的粮食的价格为转移的。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收籴、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如对既无“舟车之榷”又无“江湖之险”的典当行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他们违禁取利要给予“笞四十”的惩处2。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3。货物“不牢固”1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2《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3《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4《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5《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6《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7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o二。

1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2《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3《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1。

货币规范制度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2。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