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节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制度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有民匠、军匠和灶户。军匠和灶户只从事特定产品军器和盐的生产而民匠则充斥于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中生产着各类手工业产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生产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叙述民匠(通称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轮班匠、住坐匠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1。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继匠籍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推行了又一项工匠管理制度即轮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议下实行了议而未行的工匠轮班制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役满更替。这些轮流赴京的工匠称为轮班匠政府给轮班匠勘合届时赍勘合赴京听工部分拨。这是明政府第一次给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轮班制度时所参考的一是匠户的丁力二是路途远近。由于没有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规定很快就遇到了“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的问题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轮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1。此次更定旧制增加了两个新的参考因素一是工匠的专业二是役作的繁简。新的轮班制实际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种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这五种班次中手工业行业分别如下:五年一班:木匠、裁缝匠。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o。
四年一班: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三年一班: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搭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篷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表背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朱匠、刀匠、琉琉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1合计各种工匠共六十二种此后至嘉靖时在这个数字基础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种。
五种班次的工匠分别给予勘合届时持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归宁家2。这是明政府第二次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人。
轮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还有大批的工匠这些工匠在永乐以后称为住坐匠以区别于轮班匠。
洪武时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各监局充匠”3。洪武时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这一规定一直被以后各朝沿袭。
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将从南京、浙江等处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数永乐时民匠至少有二万七千户成化时额存六千余名嘉靖十年的定额是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优免、粮米优免。明政府对工匠有优免政策这种政策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规定工匠家的其他杂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所说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1《大明会典》卷一。
2《大明会典》卷一。
3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1。显然调整后的政策比原来的一概优免详细了许多。宣德元年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2。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但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五年以后明宣宗还说:“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