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统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许多时候地方官府还直接管理金银场如正统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成化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成化十九年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1。此外地方官还要参与或直接确定矿税的数额。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营金银生产的基本管理者。
1《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1《大明会典》卷三七。
2《明宣宗实录》卷十二。
3《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三七。
明代金银生产规模很大输纳金银课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湖广等布政司。其中云南就设银矿二十三所福建银屏山银场有炉四十二座。各地生产所用人员数目也是惊人的仅湖广宝庆等府所属二十一个金场岁役民夫达五十五万多人而云南的楚雄、大理、洱海、临安四卫的卫军“全充矿夫”2。这表明佥民夫和使用卫军是征集金银生产者的主要方式。
金银生产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生产开支增大产量降低。而与此同时朝廷对金银的需求却大为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严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万历时的矿监就是这样出现的。这意味着政府对金银生产管理的失败和金银生产的衰落。
卫所手工业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
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1。“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2。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3。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1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2《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3《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1《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1。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2。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3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4。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3《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4《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