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96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4 英文 字 26天前

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1《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2《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1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o)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2。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1。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2。永乐四年(14o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2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1。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2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1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页。2《明史》卷一三o《韩政传》。

1参见《明史》卷一七o《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