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3。永乐七年(14o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4。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1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展壮大作出了重3《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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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5《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1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2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3《明太祖实录》卷二o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4参见《明会要》卷五o《民政一·逃户》。
1《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o)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2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虽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者俱甘肃卫所充军1。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2。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2《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1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2《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1。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2。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1。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