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1。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2《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3《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1《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1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2。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3。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4。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o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1。
1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198o年版第614页。2《明仁宗实录》卷二。
3《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4《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1《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o)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1。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2。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1。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1《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2《明宣宗实录》卷。
1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2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