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80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3 英文 字 26天前

局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1《明神宗实录》卷四五。

2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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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1。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2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1。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两淮盐官。吴元年(136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1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2《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1《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o)。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6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1。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1。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2以上参见《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1《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1《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2。

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3。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