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1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6 英文 字 26天前

的展为了适应工商业展的需要明律专列“钞法”如拒绝收受宝钞或制造、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而在条例中又作了补充规定:“凡伪造宝钞不分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明律还以严法禁止犯“私盐”、“私茶”。并且明律还增订了《市廛》、《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编。以刑法推行经济立法这是明律根据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的。

第四以严法整饬吏治。明初为了整顿吏治以重法治赃吏。《明律·职制律》中专列“受赃”名目共十一条。如严惩“枉法赃”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御史犯赃的惩处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在《大诰》中就列有许多重刑赃官的案例。明律对擅权失职的官吏的惩处也较为严厉。在条目繁多的失职罪中以失守、纵盗、监守自盗处罚最重。如对于监守自盗者不分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明代朝廷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为三法司。即由刑部审判案件都察院纠察大理寺覆核驳正。明初刑部所属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件送大理寺覆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流刑以上的重大要案的刑罚或经三法司或经九卿鞫讯最后由皇帝裁定。

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军户与民户截然分开。军人案件的审理由都指挥使司及卫所千户、百户负责重要的要申报五军都督府或由兵部奏报皇帝请旨定夺。一般民户案件的审理则由州县正官主待初审若罪犯不服可逐级向上控诉但不许越诉洪武元年(1368)曾于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1。但由于越诉赴京上告者众多洪武十五年(1382)遂申明越诉之禁“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自下而上陈告毋得越诉违者罪之”2。洪武末年又下令凡越诉者配边远充军。宣德时规定“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1万历《明会典》卷一七八《刑部二十·伸冤》。

2《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六《刑考二》。

仍戍边”。景泰时又规定“不问虚实皆口外充军”3。但对一些特殊地区又有特殊规定。如两京、两直隶及其所辖府县的上诉要由府直达中央。对于案件的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举劾、自劾和告;二是告诉包括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但禁止诬告对诬告加重惩罚。另外明律对各级衙门及官员接受诉讼也有规定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要受到惩处但不应受理而受理的也予以禁止4。

明代审判狱囚罪犯各级司法衙门根据其职掌权限予以判处。审录判决重大罪囚也有诸多形式。明初凡有重大案件多由朱元璋亲自审讯谓之廷鞫。洪武十四年(1381)令刑部审议后议定入奏以四辅官、给事中、翰林院等会议覆核无异然后复奏论决。有疑议由四辅官封驳。次年罢四辅官议狱归于三法司。洪武三十年(1397)定会官审录之例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参加称“会审”。天顺三年(1459)英宗始令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遂为定制。成化十七年(1481)宪宗始以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重囚谓之“大审”并定制以后每五年举行一次。在南京“大审”由内守备负责。

此外又有“热审”、“寒审”、“春审”、“恤刑会审”。热审和寒审是为了防止未经审理囚徒因寒暑而大量死于狱中而设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14o4)令轻罪犯人听候审判。后来又放宽到徒流以下。时间是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开始至六月底一般以两个月为限。成化以后相沿成为制度开始定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15o6)热审之例通行两京地方皆依此例。寒审开始于永乐四年(14o6)十一月因天寒将杂犯死罪以下约二百人全部准予自赎遣。以后类似情况屡有出现。宣德四年(1429)冬以天气寒冷敕令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1。其后至嘉靖、万历年间皆有寒冬审理遣狱囚之例。但寒审作为定制迟至崇祯十年(1637)结果也寝而不行。春审始于宣德七年(1432)二月。宣宗阅三法司进呈系狱囚犯罪状审判案卷御批决遣千余此后偶或举行。恤刑会审指朝廷派官赴地方会审狱囚定制于成化十七年(1481)。规定每大审之年即遣部寺官分往各地会同巡按御史详审疑狱现原判过重的可以奏请减刑直至释放。

3《明史》卷九四《刑法二》。

4参考杜婉言:《明代诉讼制度》《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

1《明由》卷九四《刑法二》。

第四节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的设置朱元璋建号吴王设置官属依元制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三大机构分掌行政、军事与监察。御史台之下亦仿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御史台置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等。朱元璋很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在命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时阐述了御史各官建立的意义。“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1。洪武九年(1376)罢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及殿中侍御史并诏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及丞相制罢设御史大夫专设左、右中丞左、右侍御史同年五月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都御史之下按当时的行政区划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建文二年(14oo)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o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宣德十年(1435)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

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展是设立“六科给事中”。吴元年(1367)

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三月给事中开始分为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以后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