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员数、品级屡有变动。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罢丞相后六部作为独立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地位的提高朱元璋又担心部权过重而威胁皇权因而于洪武十五年裁谏官唯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定制六科为独立机构于午门外直房办事。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称为科道。
此外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熙元年(1425)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1权力很大管辖的范围也很广。洪武时为巡察风纪和处理地方突事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永乐以后由临时差遣向专设过渡成为固定官职并逐步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其以监察为主的职能也生了变化。
《宪纲条例》1《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1《续文献通考》。
这是明代的监察法规。早在洪武年间朱元璋即以敕令的形式6续颁布了对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施行规则等各项法律规定。曾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奏请点差》和《巡历事例》等条例。此后经建文帝、成祖、仁宗、宣宗历朝有所增补至英宗时条款已颇具规模。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简称《宪纲》)。《宪纲》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历朝6续有所增补。弘治时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之后《大明会典》历经正德、嘉靖时重修万历时再修万历十五年(1587)正式成书。《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1。
监察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明朝监察制度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第一政务监督。明代台谏对国家政令的制定和执行有“各陈所见直言无隐”2之责不仅可以参预议政而且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明代“朝廷有大政及推举文武大臣必下廷议”3。廷议是朝廷最高脑会议一般有内阁阁臣与九卿(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科道官参加。会上凡行政决策均由“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科道掌印官每次各轮二员随进如诸臣陈述未详议拟未当者许公同评正”1廷议结果奏请皇帝裁决。台谏官不仅参与廷议决策而且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台谏官对国家政务不仅可建言陈奏而且可以向皇帝进言履行“拾遗补过近侍之职”2。明朝规定凡“系重事特旨令科道记著者即时纠举不得隐漏”3。明代台谏官有广泛的言事权既可在朝廷上“露章面奏”也可以“退上封事以详析其可否”4进行评议1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o6—41o页。2万历《大明会典》卷二o九《都察院》。
3《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勋传》。
1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八。
2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二九《求立纳谏》。
3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4胡应嘉:《重延纳广聪明以隆新政疏》《皇明疏钞》卷七。
甚至对皇帝也可以规劝谏诤“互相可否以求至当”5。
台谏官还负有监察朝廷文武百司的职责。明制凡六部及朝廷内外向皇帝奏请的章疏须经由六科给事中分类抄出加以审查“驳正其违误”6这是对国家行政监督的一个程序。对行政执行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有监督之责。六部奉旨执行须到给事中处登记按时办理注销延期则予以参奏。十三道监察御史不仅监察地方而且还协管两京、两直隶各行政机构巡察刷卷稽察在京大小衙门的各类档案文件监控范围涉及一切政务这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监督百官。台谏官不仅参与铨选、考选各级官员的全部活动而且还有弹劾百官的权力。明代选授官吏“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尤要”1。但选用重臣不由吏部专权。明制规定凡大臣升迁必考满。考满不只由吏部负责台谏官也要参与。平时“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2往往采取廷推的方式即由廷议推举。如选用内阁大臣及吏部尚书等高级官员“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最后“皆请自上裁”3。科道官参与廷推可以推举人选也可行否决权。
明代考核文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参与科道官监督。官员考满到部由都察院及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4。武官五年一次考选兵部考察完毕由兵科咨访“有不职者连名具题参劾”5。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京察最初是不定期地对京官进行考察到弘治时形成定制六年一考察。四品以上的京官上疏自陈向朝廷述职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官则由吏部与都察院主持考察。外官(即地方官)三年一次进京朝觐由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综合考察其为政功过以定黜陟。为保证考察顺利进行科道官有权对考察进行复查即所谓的“拾遗”。台谏官的监督对于裁汰顽劣、澄清吏治有积极作用。
另外弹劾百司、纠举官吏的不称职和非法行为也是台谏官的专职。
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的举劾权尤重。举劾的形式可以“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6也可各陈所见公同举奏。
第三司法监督。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审理天下诸司狱案大理寺覆核驳正均须受都察院的监督审查。5刘定之:《题建言事》《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
6《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
1《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2《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3万历《大明会典》卷五。
4万历《大明会典》卷二o九《都察院》。
5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6《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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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凡鞫重囚大案必须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审谓之三法司会审。洪武时确定会官审录制度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部门的官员到场审录以后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