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立束伍法未久即成精锐益募浙东良家子教之”1。同时还有南京兵部尚书张鏊为御倭而招募的振武营名将俞大猷招募的“俞家1参考陈群《中国兵制简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o—351页。1《明史》卷二一二《谭纶传》。
军”等。此时募兵制不仅盛行东南沿海而且北边的边军乃至京营也逐渐用募兵来代替和补充卫所军。如嘉靖初年世宗令甘肃镇清行招募;嘉靖二十九年(155o)又令蓟镇于密云、昌平、永平、遵化募兵一万五千并遣御史在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地募兵四万分隶京军的神枢、神机二营。嘉靖以后明朝便以募兵为主力卫所军只留虚名置而不用2。万历末年女真族在东北崛起因辽东用兵明政府因此募兵更多国库日绌。募来的兵未经严格训练战斗力较差又不能按时饷结果也和卫军一样逃亡相继。天启时各地所募兵逃亡的日益增多。募兵制的弊端到明末已暴露无遗。
2《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
第三节司法制度刑律的制定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吴元年(1367)十月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制定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讨论制定立国安邦之法。是年十二月律令成洪武元年(1368)正月颁行天下。凡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是律的补充。以后随着《大明律》的不断完善许多令条归并进律条。洪武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同年闰十一月朱元璋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颁行天下篇目皆准唐律共六百又六条分三十卷。洪武二十二年(1389)八月以刑部奏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1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更定大明律使之趋于完备。至洪武三十年最后修定完成《大明律》颁行全国。
《大明律》颁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偶事件和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于是就临时制定条例加以处置。弘治五年(1492)七月刑部尚书彭韶以鸿胪寺少卿李鐩所请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孝宗又令刑部尚书白昂与九卿议上《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嘉靖时曾进行两次修改。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又重加修订并将《问刑条例》附于律后共三百八十二条“删世宗时苛令特多”2。崇祯十四年(1641)亦有议定《问刑条例》的建议然议未及行而明亡。
除《大明律》外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大诰》共七十四条。次年五月颁行《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洪武二十年二月颁行《大诰三编》共四十三条次年又颁行《大诰武臣》共三十一条。《大诰》的内容是汇集官民犯罪的条例尤其是惩处豪强和贪官污吏的大量案例共一万多件。洪武三十年太祖“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重略附载于律”1。《大诰》中的例实际上成为律外之法起着补充、解释《大明律》的作用。《大诰》颁行后至全国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2。这一做法“意在使人知所警惕不敢轻易犯法”3以达到强化统治的效果。
1《明史》卷九三《刑法一》。
2《明史》卷九三《刑法一》。
1《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
2《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3《皇明祖训·祖训章》。
明孝宗时还命阁臣仿效《唐六典》的体例编纂记述明代典章制度的《大明会典》。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都重行校刊增补编定《正德会典》、《嘉靖编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大明会典》是明代的行政法典备载各级衙门的设置和职掌规定了各类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
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明初刑律包括律、令、诰等方面的内容但随着《大明律》的不断完善明代刑律逐渐过渡到以《大明律》及其条例为主。《大明律》共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刑分笞、杖、徒、流、死五等。法定的刑具有笞、杖、讯杖、枷、杻、镣等。从总的来看《大明律》整个法律体系比《唐律》完备也更严酷。它反映了如下特点:第一在对待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的行刑上以及秘密宗教活动的处治比前代严厉而且残酷。对“十恶”罪人的行刑明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并且还扩大了“十恶”的范围。明律规定凡部民杀死所属知县、知州、知府;军士杀死百户、千户、指挥的均属“十恶”中的“不义”罪一概处以极刑。与此同时鉴于元末农民起义曾以宗教形式组织动《大明律》特定了“禁止师巫邪术”律条规定“为者绞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第二《大明律》增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严禁官员结党这是前代法律条文中所没有的。为了限制大臣专权《大明律》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1将任用官员的权力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专属皇帝。与此同时《大明律》还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2禁止官员私相荐引结成朋党形成与皇权抗衡的力量。
第三经济立法的比重有所增加。明初为了恢复和展生产朱元璋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而且制定了在性质上属于经济立法的具体条款。如明律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若系强占最高可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刑。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也有惩治“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来源明廷特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和灶户四种。但明律规定军户、匠户、灶户平时不能随意流1《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大臣专擅选官》。
2《明律集解附例》卷二《上言大臣德政》。
动私自脱籍要受严惩。同时明律还限制养奴蓄婢的数量规定贵族功臣之家最多不得过二十人。一般庶民之家不许蓄养否则杖一百奴婢放免为良。如有诱骗和掠卖良人为奴婢则杖一百流三千里。另外随着明代商品货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