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裒于书肆官不遍睹法无定科轻重高下逢其喜怒出入比附系其爱憎”1。这种状况是不能再延续下去了。可是仁宗时权臣铁木迭儿与这部分儒臣的斗争十分尖锐修律一事还是未能完成。
英宗硕德八剌即位以后修纂律令的事再次提上日程。至治三年(1323)正月英宗“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札鲁忽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元史·英宗纪二》)。这样就完成了元朝法典的编纂。它是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法典不再简单地是原来的《至元新格》的修改增补。
《大元通制》颁行以后十五年从后至元四年(1338)起元顺帝妥欢贴睦尔又命臣下对它进行修改。至正五年(1345)十一月又修成了《至正条格》并于次年(1346)四月颁行。《至正条格》共二九o九条条文比《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和补充而已。而且那时元朝已濒临危亡它恐怕不久也就毁于元末的兵火因而以后完全失传。
2胡祗遹:《杂著·论法定律》《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1欧阳玄:《对策》《圭斋文集》卷十二。
第二节《大元通制》的体系从上述元代法律的编纂过程可以看出《大元通制》乃是元代修订的第一部完整的施行了的法典也是部分保留下来而且能够考知它的总体结构的法典。而就编纂的体系而言它也是一部具有中国法制传统的完整的法典。中华法系展到唐代臻于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以后王朝修律的蓝本;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传统。五代后周时编有《大周刑统》具体本文已佚。宋也修有《宋刑统》其结构和内容都继承《唐律》并加以补充。不过除了律(刑统)令格式宋代又有敕把一些皇帝的诏书编进了法典。金代的法典以《泰和律》为代表包括律义、律令、敕条和六部格式。律义相当于律律令相当于令。唐、宋、金三朝在法典体系方面的因袭关系是十分清楚的。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元代法典的代表作《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
从现存有关资料可以考知《大元通制》的主体由制诏九十四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和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或七百一十一条)三部分组成。另有一部分称作“别类”(或作“令类”)显然不是主体后来改订《至正条格》时也不再提到。在三个主体部分之中制诏在编纂体系方面相当于宋代的敕、金代的敕条。制诏放在朝廷里备查实际上要求官吏们奉行的只是条格和断例。
条格原共三十卷。193o年北平图书馆影印了内阁大库明初墨格写本《通制条格》尚存的二十二卷缺卷一、卷十至十二、卷二十三至二十六。即使缺了八卷《通制条格》的面貌已可概见。元人沈仲纬所撰《刑统赋疏》记:通例条格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将《通制条格》存卷与《刑统赋疏》上所列的通例条格二十七个篇目进行比对前者缺的是祭祀、宫卫、公式、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而其余各篇的排列次序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刑统赋疏》上所列条格篇目无疑就是《大元通制》条格的篇目。这二十七个篇目与唐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个篇目相比较有二十二个是相同的(个别的用词不同但含义一致)。与现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个篇目相比较更有二十五个是相同的。所以《大元通制》条格的基本内容正是唐—金法典体系中的“令”。不过除了“令”条格还包含了原来“格”和“式”的内容。可以这样说条格实际上是把唐以来的“令”、“格”、“式”混合在一起了。
关于断例问题要复杂一些。
宋时已在敕以外增编“断例”这些都是“断案事例”即判例而且在编纂时也是按律的十二篇分类的。元代又有展“断例”这个法律用词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断案事例”(或“科断事例”)二是“断案通例”(或科断通例)。具有第二种含义时“断例”正是“划一之法”也就是律。大德五年(13o1)徐元瑞撰成的《吏学指南》的“法例”部分这样解释:“断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里说的法自然就是律而不是其他。大德七年(13o3)三月“诏定赃罪为十二章”《元史·成宗纪四》)据《事林广记》至顺刻本这十二章后来就编入了《大元通制》的断例。元代文献还常称金《泰和律》的律义为“旧例”也是将“例”与“律”联系在一起的。
在元代“断例”这个词在两种含义上混用这在《元典章》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元典章》的条目用了三十八次“断例”其中有十八次意为断案通例十七次意为断案事例还有三次是编纂者企图把断案事例编纂为断案通例。而若把这十八次具有断案通例含义的“断例”与《唐律》进行比较就可现其绝大多数可以从《庸律》找到根据。当然也有一些这类断例是完全从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出而制订的。
就“断例”具有断案通例的含义而言《刑统赋疏》记述得十分明白: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例(提出狱官入条格)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这就是说《大元通制》的断例即为《唐律》的分作十二篇的律只是名例篇中的“狱官”被提了出来编入了条格。这“狱官”就是“狱官令”在《宋刑统》中有三条“狱官令”是编在“名例”篇的。而据上引《刑统赋疏》文字“狱官”也确是《通制条格》的二十七篇之一可惜原文今已不存。元人王与撰《无冤录》卷上“病死罪囚”项引述《通制》狱官条后说:“条格详明既有所守当奉行惟谨可也。”可以为证。
概而言之就编纂的体例来说《大元通制》的制诏相当于宋的敕或金的敕条;断例相当于唐宋的律或金的律义;条格相当于唐宋的令或金的律令并包括进了格、式。可见《大元通制》在编纂体例方面还是同唐、宋、金的法典体系有承袭关系的。为醒目起见我们列一表以示《大元通制》在编纂体系上与唐、宋、金的法典的关系:唐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敕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