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并赐“皇太弟宝”的印章。著名勋臣木华黎被封为“太师国王”赐誓券黄金印文曰:“子孙传国世世不绝。”驸马按陈和镇国也分别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号印章。
忽必烈时期确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兽纽金印螭纽金印驼纽金镀银印驼纽金镀银印龟纽银印龟纽。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汉地式的国邑王号并仿照辽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级。按“祖宗之制非亲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孙传》)。忽必烈时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后所生的诸子后来直到真金长子甘麻剌的后裔。除血缘关系外主要是政治因素。忽必烈诸子多是出镇一方的军事统帅被授予最高王号这显然是元朝的一种政治怀柔政策。武宗以后争夺汗位的斗争日益激烈王号的授予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王号授予自然是论功行赏的一个重要内容。
诸王投下的王爵承袭并没有明确的嫡长袭位的原则。庶子争嗣乃至继承王位的现象也时有生。有的是长子继承有的则是幼子继承有的则是兄终弟及叔侄传位。蒙古国时期大汗对宗王领主有废立之权。在脱列哥那皇后执政时期铁木哥斡赤斤死后的王爵继承要由皇后决定。“驰白皇后乃授塔察儿以皇太弟宝袭爵为王”(《元史·撒吉思传》)。元朝时期王爵的继承主要凭皇帝的诏令而定。例如:文宗天历年间木华黎五世孙朵罗台国王在两都战争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边后兵败被杀文宗令其族侄朵儿只袭国王位。顺帝至元四年(1338)朵罗台之弟乃蛮台通过贿赂权臣伯颜遂得国王位。犯罪诸王削爵夺印或因谋反争位或因慢功失律。其被削夺者的子侄往往还能获得爵位。这既是一种安抚手段也是重新确定该宗支领的方式。
第十一章元代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自成独立的体系。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时代。中国法律的编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经》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1975年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简上面写有与秦律相关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这是迄今可见的中国最早的法律条文。然而秦法苛严不为后世所取效。汉代萧何设定《九章》后逐代增损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后周赵宋以后大体沿用影响深远。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今就元代法律的编纂、《大元通制》的体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结构等四个方面作一概述。
第一节元代法律的编纂元代法律的编纂有一个展过程。
成吉思汗在12o6年建立大蒙古国后曾经颁行“大札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变成法律。但是从蒙古游牧社会上产生的“札撒”不适用于后来蒙古贵族逐渐征服的汉族农业社会蒙古统治者遂在治理汉地时6续颁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实际上借助于金《泰和律》。窝阔台灭金后在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6续议定了一些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新的条格。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颁行新立条格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家事务作了规定如“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均赋役”“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劝农桑”“平物价”“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纪二》)。但这个条格的详细内容已不得而知。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颁布了当时尚书省奏定的条画。同年11月他在宣布建国号为大元的同时禁行金《泰和律》。他这样做显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后不愿沿用亡金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不使汉人用《泰和律》处事徇私。
过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荣祖编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颁行。《元史》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们还可从存世的《通制条格》和《元典章》见到它的九十六条内容。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学指南》在解释“格”的时候曾列出十章: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把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条与这十章名称对照分析以后可以看出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的十事。再把这十事十章与至元元年的条格内容相比较可见《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条格的继承和展。
忽必烈命何荣祖编定新格时要他“简除苛繁始定新律”。尽管如此从《至元新格》的实际内容看它仅仅是格基本上没有《唐律》那样的条文。所谓“议事以制不专刑书”1。从中国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这表明元朝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完成法典的制订。
《至元新格》确实具有“简”的特点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统一南北后要求在治理方面弃繁就简的产物。但它的条文过简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无法一般;而且条格的十事分类本来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官吏们“无法可检”“无法可守”遇到案件只好从“旧例”(即金《泰和律》)中1苏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去寻找依据。可是事过境迁“旧例”毕竟已不足为准绳。这就造成了治理的严重紊乱。所以在《至元新格》颁布后不久就不断有人建议再修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守”2。
元成宗铁穆耳大德三年(1299)三月命何荣祖“更定律令”。第二年二月成宗又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元史·成宗纪三》)何荣祖选定了三百八十条这就是所谓《大德律令》。但据《元史·何荣祖传》这部律令没有颁行。武宗海山在位期间(13o8—1311)又曾考虑将“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元史·武宗纪二》)。但也没有编成。
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以后在修订法典方面又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延祐二年(1315)命中书平章政事李孟等纂集累朝格例以谢让为校正官参加审定。当时在一部分主张法治的儒臣们看来法律未定导致“推谳混于常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