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9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6 英文 字 27天前

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1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1王恽:《中堂事记》《秋涧集》卷八o。

2《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1。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o472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1《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至元二十年元廷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第四节投下的官署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2。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1。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2。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3。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o4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1。仁宗曾2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1《经世大典·序录·投下》《元文类》卷四o。

2《经世大典·序录·岁赐》《元文类》卷四o。

3姚燧:《阿鲁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1例如弘吉剌部的鲁王府设有断事官”(见胡祖广:《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碑》《巨野县志》卷二下令“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元史·仁宗纪一》)。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元史·仁宗纪二》)说明诸王投下断事官的名额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领地还设有许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机构如钱粮都总管府、人匠都总管府、怯怜口都总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机构十分庞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坊、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元史·特薛禅传》)。

元廷很注重对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对投下拥有最高主权投下领主的废立继承往往凭皇帝的诏令而定。元律规定:“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户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表明朝廷对投下官员具有考核、监察和惩处的权力。但诸王投下非法隐占人户、欺压百姓等现象屡有生朝廷实际上无法控制。

中央管理诸王事务的机关为内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o7)十月“以旧制:诸王、驸马事务皆内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