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3 英文 字 26天前

知有诸侯也”5。他们占有许多人户如在严实统治的东平地区诸将校各“占民为部曲户谓之脚寨擅其赋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贞传》)。蒙古贵族和汉人世侯私役人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对中原汉地的统治。窝阔台即位后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顿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于是建立十路课税所实行“以户计出赋调”的征税办法取得了成效。为了增加国赋就必须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因此窝阔台进行了大规模的籍户。元太宗五年(1233)窝阔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是蒙古汗廷次在华北地区检括户口。元太宗六年蒙古灭金窝阔台布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要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1据此诸王将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户生口被国家收编为“皇帝民户”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户。元太宗七年窝阔台命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户直到次年六月括户才结束“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2。这次括户从乙未年开始进行故称乙未户籍。元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在括户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元史·太宗纪》)。这次分封的民户达七十六万七百五十一户。按当时所括户口一百一十万计算封户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因为这年是丙申年故称丙申分封。

丙申分封确立了汉地五户丝食邑制度。窝阔台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4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5胡祗遹:《论并州县》《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1《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2《元史》卷二《太宗纪》。关于癸巳(1233)和乙未(1235)两次籍户数记载颇多歧异学界看法也不一致。爱岩松男认为两次共籍到一百八十余万(见《蒙古人政权治下的汉地版籍问题》《和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京都195o年)。洪金富则认为乙未年一百一十余万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万余户在内(见《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册1987年)。

定封户缴纳的丝料由朝廷和领主分享封户成为“二税户”其办法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与所赐之家”1。即每一封户缴纳的丝料全额11两2钱中8两纳入国库3两2钱属于领主;在食邑内设立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元史·太宗纪》)。元代的投下户按照规定除负担朝廷的兵、站诸役及提供部分丝料国赋之外还需向投下领主缴纳五户丝蒙古语称之为阿合答木儿。五户丝制构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赋税形态2。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户丝制不可能彻底贯彻执行。因为这一制度触犯汉人世侯和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蒙古诸王贵族横征暴敛对分地民户勒索更甚。拔都汗对其分地平阳路民户的剥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拔都还规定不收土产的麻布只收黄金“自卖布至于得白银又至于得黄金则十倍其费”3。许多民户倾家荡产转而逃散。

但是五户丝制比起那种“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状况却是很大的进步。它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统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诸王贵族的权利对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阿合答木儿又作阿哈探马儿据王恽《中堂事记》其义为“投下五户丝料”。

3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第三节忽必烈时期的投下制度1241年窝阔台死后在脱列哥那后执政和贵由统治时期朝政紊乱法度不一蒙古诸王贵族肆意搜刮汉地财赋较前更加严重他们擅招民户拘刷工匠许多民户承担不了沉重的赋役而逃亡。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给启昔礼、把带两位答剌罕家时有民户一万四千多户到蒙哥初年只剩下五七百户。蒙哥即位后开始整顿汉地的混乱局面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括户。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户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余万。蒙哥虽然通过括户抑制了投下的展但是他在位期间照样大封宗亲先后拨出至少1o9891户给予诸王后妃十五人9819户给予功臣十一人。这些诸王后妃功臣在汉地原无分地分民他们得赐民户等于汉地投下数目的增加。126o年忽必烈即位时“诸色占役者强半”1。因此整顿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摆在忽必烈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1。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2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