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2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26 英文 字 26天前

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1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2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3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1沈卫荣:《&1t;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辑。1《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2《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3《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流北人内选取提领一员每月俸一十两”4。至元俸钱资品上中下俸钱资品上中下从一3oo25o正六7o65正二225215从六656o从二2oo185175正七6o55正三17516515o从七555o从三15o135125正八5o45正四1251151oo从八454o从四1oo959o正九4o35正五9o8o从九35从五8o7o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职名学粮(石/月)中统钞(两)路、府、州教授55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33学录22县学教谕1.51.5直学11儒学教谕21o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1。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2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4《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1《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2《松雪斋文集》卷《赵孟頫\行状》。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3。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1。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o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1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3《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1《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1《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2。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