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三品职事惟三品职非有司予夺。三品以上职不拘常调。上述外任官员迁转规定仅对汉、南人有效;达鲁花赤和回回官员可“另行定夺”不受此限。此外福建、两广、四川等省份当时视为“边远”、“烟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陕西官员愿调川广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优待。诸管匠官属于杂职品官故自成系统止于管匠官内流转。每升一等也都要历两考或三考1。
至元十四年体例没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员中间。但从“大都总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来看他们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员的一部分。
这个升迁体例的最大特点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重内任而轻外任。实际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员其升迁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压抑的乃是接受各种外任职务的汉人和南人。他们的升进度只有随朝诸衙门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被视为亲信的汉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2。
在职官迁转体例以及整个铨选制度的其他各个方面最受歧视的是所谓“南人”。属南宋版图的居民最后为蒙古所征服没有机会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对别的地区从事大规模征服活动。于是依蒙古体例他们成为当时中国境内各地区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辽阳、甘肃、云南、女真、高丽举非九州之地西则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与中原等。唯荆扬贡赋极饶文物极盛而朝廷鄙其人”3。因此元制“铨选优视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满中外夸耀于时。唯南人见扼于铨选。省部枢密、风纪显要之职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1。甚至在科举取士时也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对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终使当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动京师”的事情2。在这种窘迫的情势下固然有人高蹈远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为求得一官半职四出运动。时人概括当时南来北往的游士谓:“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学者率来求南。”3在京师求仕的南人往往携带馈赠北人的腊鸡以至被北人称为“腊鸡”4。
1《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选法体例》。
2参见牧野修二前引论文。
3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学士集》卷十一。
1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2郑玉:《送王伯恂序》《师山集遗文》卷一。
3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4见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
第三节俸禄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5;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代俸禄制度建立的过程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蒙古国时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1。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5元朝中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加剧中央官吏的俸钱曾部分折支成米。
1《永乐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经世大典·站赤》。
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
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1。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文官俸禄及其变化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1oo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两令史17两典书、奏差1o两。《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2o8.33两令史、宣使2o两御史中丞(从三品)两架阁库管勾、侍御史(正五品)两译史、377..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两令史、通事、知印3o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o两典吏、书吏12两都事(从七品)4o两库子8两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