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1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1《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传》。
1《送索完赴建德总管序》《道园学古录》卷五。
2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3。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1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oo)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2:取荫人(父)原有官品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规定正正正正从正从正从从七七七七七**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荫人(子)所获官品大德四年规定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五五六六七七**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3。
如上所述有资格使其子孙用荫入流品职官的取荫者必须是从五品以上的职官。对六品、七品官员的荫子问题至元四年的规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夺注流外职事”。从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书省文书规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员子孙荫叙六品、七品子孙去行省于监当官任用并免应当暴2《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民官阵亡荫叙》。
3《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1《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2参见牧野修二:《关于元代升官规定的一个考察》《东方学》卷32(1966.6)。表内至元四年规定品从见同上注;大德四年规定见《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3《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
使”一款看1当时对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荫子应当已有定例;江淮官员的类似待遇可能是参照腹里制度来决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则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据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任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钱谷官即管仓库官根据所管仓储容量大小品从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无论何等品从均属杂职官只能在同类型的杂职资品流转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荫子止于七品。八品、九品官无荫子资格。
职官迁转体制中统三年(1262)李璮之乱以后元廷采取果断措施撤罢汉地世侯分军民治之置牧守行迁转。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书即《职官新制》。这个宝贵的文献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后期刊刻的一部家用类书《事林广记》里。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钦奉中统五年八月日圣旨:谕中书省节该以[所]降条格省并州县定六[部]官吏员数明分品从加散官授宣敕给俸禄定公田设仪从。仍三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殿最以凭迁转施行。使为官廉能者知有赏贪污者知有罚。为民者绝侵渔之患享有生乐。今将本省会行条画逐一开列如后。”
关于迁转条例前引文书规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个城子里换者。
诸王议将随处官员拟三十个月为一考较其功过以凭升降迁转。其达鲁花赤不在迁转之限。”1上述迁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州县地方官。至元七年五月即这个制度实行三年多以后尚书省奏:“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元史·世祖纪四》)世祖是之。考课时间增加一倍中下级汉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显降低。
迁转体例的进一步更动当在至元十四年八月。这时候迁转对象扩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种职官系统对有关迁转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这个规定的正式颁行或与其他相关规定一并构成一次大规模甄别在任官员的行动大约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纪》在正月丙辰条下载:“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缺;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选法体例》其内容包括对于随朝官员、外任官员、随朝吏员、外路吏员、匠官的流转升迁规定凡五部分。凡随朝诸衙门官员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当时属于中央的派出机1《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吏学指南》“世赏”条:“暴使谓给事于官者也。”1见《事林广记》别集卷一“职官新制”条。
构因而其官员的迁转同随朝衙门官。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自从九品任上始或历三考或历两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须历两考外还附加两考内须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条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