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o%)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3。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1。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
军官俸禄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2《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3《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1《永乐大典》卷二六o九《宪台通纪续集》页6。
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1。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2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3。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1。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1《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2《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3《元史》卷一o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1《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
职田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中书省据省南北外官吏职田表(顷)
官职达鲁花赤总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案牍上路1616865441.71下路1414744411散府121264上州1o1o1o5中州884下州664警巡院5543官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簿尉录事录判巡检上县44222中县44222下县442录事司332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1686(至元十四年定)(注: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时不见记载者。)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1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1《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
第九章军事制度按照元代人的说法“国朝大事曰征伐曰蒐狩曰宴饗三者而已”1。征伐离不开军队。蒙古建国初期制度简朴但军事决策和号令传达效率很高军事组织系统较为严密。忽必烈即位后“效行汉法”对军事组织进行调整达到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