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章(1 / 1)

中国戏剧文化史述 周远廉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1个月前

劳动中热爱它们的人,其它一切事物也是如此。灰阑拉子,只是一种包藏着深广哲理的象征。但这种象征,是通过对中国《灰阑记》的“翻案”来实现的。

布莱希特给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故事:在一场叛乱中,总督被杀死,叛乱者在寻找着总督的独生子以便斩草除根。但总督夫人只顾自己逃命,只顾裹卷衣饰细软,忘记了孩子,厨房女仆格鲁雪出于恻隐之心,掩护并带走了孩子。此后,格鲁雪历尽千辛万苦,把自己的命运与孩子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例如,当她逃难到哥哥家里之后,哥哥见她尚未结婚而带来了一个孩子,甚多麻烦,就把她嫁给了一个重病将死的农民,以便让孩子得到一个合法地位,但这个农民是为了逃避兵役装病的,竟从病床上跃身而起,真把格鲁雪当作了老婆……总之,格鲁雪为了孩子几乎献出了自己的一切。待到动乱结束,总督夫人终于找到了格鲁雪和孩子的时候,灰阑拉子的判案就出现在法庭上了。但法官原是一位好心肠的乡村小文书,由于动乱中的偶然机遇做上了法官,至今还坚守着劳动人民的立场。于是,尽管总督夫人把孩子狠狠地拉过去了,尽管法官也知道她是生身母亲,孩子仍然被判给了格鲁雪。布莱希特的结论是:

但是《灰阑记》故事的听众,

请记住古人的教训:

一切归善于对待的,比如说

孩子归慈爱的母亲,为了成材成器,

车子归好车夫,开起来一路顺利,

山谷归灌溉人,好叫它开花结果。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出戏与中国的《灰阑记》的区别了。两出戏都没有排斥人情,而且都把人情放到了法律上面。明显的证据,就是两出戏都以灰阑拉子的计策来判案,都把孩子判给了不肯狠拉的一方。但这种人情的基础,在两出戏中是截然不同的。中国的《灰阑记》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布莱希特的戏则突破这种家庭血缘关系,以更广阔、更深沉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这里体现了时代的区别,民族的区别和阶级的区别。中国元代的李潜夫给包拯的公堂灌注的人情,只能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倾向,直到现代,在东方民族中仍在经常地表现出来。

三、《合同文字》

这出无名氏所作的杂剧,可以把我们的探索进一步引向深入。

这出戏的剧情,简单说来是这样的:

汴梁西关有兄弟两人,哥哥叫刘天祥,弟弟叫刘天瑞,刘天瑞已有了一个三岁的儿子。这年遇到灾荒,两兄弟商量,为了活命,两家中应有一家外出逃荒,另一家留下看守祖业。商量结果,弟弟刘天瑞带着妻儿外出,哥哥刘天祥留下。临走签下一纸合同文书,以便今后重聚时共分祖业。

刘天瑞和妻子不久就在逃荒途中病死,留下三岁的儿子刘安住,由一位好心的潞州人张秉彝抚养。刘安住长到十八岁上,就怀揣合同文书返回故乡投亲。没想到狡诈的伯母想独吞刘家祖业,骗取了刘安住的合同文书,说刘安住是骗子,并把他打伤。

包拯审理此案,很快就明白了其中曲直。他在公堂上玩了一个聪明的花招:让差人来报,刘安住受伤后感染破伤风而死。包公于是就要挟那个狡诈的伯母,说如果能证明刘安住是她的侄子,长辈打儿孙辈致伤致死可以从轻发落,如果刘安住真是非亲非故的路人,她就得偿命!这下那个伯母当然急了,连忙拿出刚刚藏匿的合同文书,以证明伯侄关系。包公赚到了合同文书,便把活着的刘安住叫了出来,作出了公正的裁断。

这出戏的艺术关节,无疑是包公所设置的这个赚得合同文书的圈套。但是,这个圈套为什么会在审案中成功,并且又在观众中获得许可呢?因为它建筑在一种足以左右法制的普遍社会观念上。这仍然是一种以家族伦理关系为核心的观念。包拯在假传刘安住死讯、又询问刘安住的伯母是否与刘安住“关亲”之后,说了这样一段话:

你若是亲呵,你是大,他是小,休道死了一个刘安住,便死了十个,则是误杀子孙不偿命,则罚些铜纳赎;若是不亲呵,道不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他是各白世人,你不认他罢了,却拿着甚些器仗打破他头,做了破伤风身死。律上说:殴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命。

这段话,是有历史依据可以佐证的。《元史·刑法四》载:“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这里所说的“有故”,未必是什么是非之争。中国社会学家瞿同祖指出: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权本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象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官府怀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问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

“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几乎都是如此。包拯凭借着这种观念,构想了那个圈套。圈套的成功,使刘家的祖业得以正常地承袭。剧本曾经交代,那个不认刘安住的伯母原是刘安住的伯伯刘天祥的续弦夫人,嫁到刘家时曾带来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她是想把刘家的财产移传给女儿女婿。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显然是一件侵凌家族正统观念的大事,包拯把它扭转过来了。总而言之,《合同文字》一剧所写的公案,是以家族伦理观念为手段

,达到了维护和张扬家族正统观念的目的

可见,戏剧舞台这座民间法庭,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它必然受到特定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观念的严格制约,包括那些思潮和观念中颇为消极的部分。戏剧舞台上的包公审案,可能比历史上真实的包公审案要更合情合理一些,但无论如何他也只能是一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清官形象,而不可能跳离他的基本思想畛域。一个时代的公案戏加在一起,就总是这个时代社会法律观念的系统性的形象展现。

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