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补充
补充一:
为什么说“理性的活动,如果仅就其形式来说,是构成推理的逻辑元素的;但是,如果就其把理智判断表现为被这样的或那样的一种先天的形式所规定来说,它就构成纯粹理性的先验概念”呢?
这就是说,推理不过就是判断,以普遍性来规定对象的判断。譬如,前面说过的,通过“人是有死的”这个普遍判断,就规定了“苏格拉底有死”这个个别对象的判断。从逻辑形式上看,推理这种理性活动的特点就是以普遍性规定对象,而这种普遍性就是条件系列的整体。就是说,我们在直观中总是看到条件的限制,而理性则要求条件系列的总体,也就是无条件的东西。理性在条件系列中要求绝对完整性,这正是理性概念的特点。
补充二:理念要求完整性(内在运用)
理念要求的完整性就是从经验系列出发,而推论出经验之外构成完整的统一认识。但是,必须看到要求知性以经验系列使用中达到理念所代表的这种完整性,并不是作为一个对象或一个直观的完整性,而仅是作为原则的完整性。所谓原则的完整性,就是我们上面所设想的总的原则,也就是使知性的经验知识尽可能地去接近理念所标志的完整性。譬如说,灵魂的理念,它就可以看作是我们的一切内经验的最大可能的完整性。知性经验的使用只可能最大限度地去接近它,但不可能超越它。因此,这种原则的完整性,实质上就是一种限制的原则,它给知性的经验使用以最大可能的扩大,而又绝不可能超出这个限制。既然如此,即使我们把这个完整性设想为是对一个对象的认识,这也不会发生误解,因为现在说的这个“对象”的认识,始终就是理念自身,是纯粹主观设想的东西,而不可能超越到客体上去。
补充三:理念怎样对经验不适用而且还可能相矛盾
首先,关于灵魂的理念。如果提出灵魂是或者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这在说明内感官的知觉现象方面并没有什么关系。我们至多只是假定这些内知觉现象有一个支持者,然而这个支持者对于我的心灵的一切活动并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绝不会因为承认了灵魂是实体而感到快乐;也不会因为不承认它是实体而痛苦。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因为有了快乐或痛苦的感觉情状而能说明灵魂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可感的”东西。因为我们对于灵魂这个想象的支持者实际并没有任何的知识。这就是说,灵魂作为一个理念,它不能提供任何感性经验的内容,也和我们内在的心理情状的活动毫无关系。所以,灵魂不能用来说明内经验或外经验提供给我们的任何东西。
其次,关于世界的理念。无论我们说,世界是有限的,或者是无限的,这对于我们认识自然现象都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绝不可能因为承认世界是有限、或者是无限,因而水是不会结冰,火就不会燃烧。也不会因此而认为自然现象就没有了因果性。因为水结冰,火燃烧这些自然现象都只能由自然现象的原因来说明,与世界这理念好不相干。所以,世界这个理念“在说明世界本身的任何一个事件上,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用处”。
最后,关于神学理念。我们承认自然界的一切安排是由于最高存在体的意志。然而,我们并不能用它来说明任何自然现象。如果硬把它搬来说明自然现象,反而会使自然哲学破产。因为这种超自然的解释是和科学不相容的。解释自然现象,只能依靠科学来证实,而不能靠神学。如果用神学理念来解释自然规律,这就无异于宣布自然哲学的破产,宣告了科学的无能而不得不求助于神的旨意。所以,自然哲学的公理告诉我们,我们必须避免使用最高存在体的意志来解释自然界的一切安排,否则自然哲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一点就表明理性理念同关于自然界的理性认识的公理会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