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章(1 / 1)

灵之舞 邓晓芒 2000 汉字|10 英文 字 27天前

要补偿。古希腊人性的自由舒展一开始就表现为杀夫乱伦,表现为对原始氏族血缘关系的肆意破坏和践踏,表现为将孤立的个人逐出家园、漂泊异乡的“命运”,表现为亲骨肉之间纠缠不清的血腥谋杀和洗刷不掉的深重罪孽。基督教更是把自由意志和原罪联系在一起,对于自由感的积极方面,即作为自我实现的陶醉感,作为创造的欢乐和成功的狂喜,作为人神共鸣的无拘无束的畅快感,基督徒总是将之寄于一个不可仰视的遥远彼岸,正如在但丁的《神曲》中,诗人历尽人间罪恶和追寻上帝的诚惶诚恐之后,虽最终得见上帝一面,却如同光一闪,就像一个梦的终结同样,近代享乐主义在其经久不衰的凯旋中从来没有真正摆脱过罪感的纠缠,毋宁说,唐璜们和浮士德们正是由于对自己灵魂的得救感到绝望才获得了恶魔式的自由。

康德的自律为了清洗自由意志的罪感色彩,却把自由感本身也清洗掉了:自由意志成了本身不带任何情感的抽象普遍律;而在世俗感性生活的领域,康德对人类活动的深沉的罪恶意识却丝毫也未受到触动。只有尼采,可说是发挥了西方人历来所忽视的自由感的积极方面,但仍未摆脱这种自由感的消极基础,反而把这种权力意志的快感看作一种大恶,只有凭借超越一切善和恶的气魄,即反道德,尼采才能公开鼓吹这种令人生畏的自由感。在西方,不带某种罪恶意识和伤感而将自由感的积极方面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哲学家,几乎找不出一人。要寻找这样的哲人,我们仍不能不将目光转向古老的东方王国——中国。恬静自得的自由感,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最典型、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孔子对自由感有极为敏锐的体验,他的人生理想境界是:“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158归”。他追求“乐”的境界,提倡“游”的态度(“游于艺”),甚至提出“不学诗,无以言”。这显然是一种审美的自由感,一种不带伤和罪感的、自由自在的、心平气和的愉悦体验,即“乐感”。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这是一种本原的、不可动摇的乐感。“乐而不淫”保证了这种乐感的道德性和无罪性,“哀而不伤”使淡淡的哀愁成为一种愉快的宣泄,“怨而不怒”则使小小的抱怨转化为对最亲近的人所发的亲切感人的体己话。孟子曾把发自内心的大乐视为沟通人己、物我之间关系的媒介,除了主张“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之外,还认为最高的乐是“众乐”和“与民同乐”。这种自由体验显然是一种道德的愉悦。荀子也认为:“心平愉,……故无万物之美而可以养乐”,安贫乐道,全在乎内心。总之,儒家将礼乐,是要通过礼和乐(yue)回归于内心乐(le)之情感,这本身就具有“德”的性质。《乐记》中说:“乐也者,施也;礼也者,报也。乐、乐其所自生;而礼,反其所自始。乐章德,礼报情反始也”。

乐是“人心之动”,“乐自中出”,所以说“施也”;礼则是“礼自外作”其目的是要回复(“报”)到内心的情感之乐,从外部“反其所自始”。内心之乐使人的善良本性“德”(“德者,性之端也”)得以发挥,“是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君子以好善,小人以听过,故曰:‘生民之道,乐为大焉’!”可见,乐不但不带罪感,恰好相反,它本身就是“德之华”。甚至“德”字本身,原来也就包含有“自得其乐”之意。“德”同“得”,“德,得也,得事宜也”,亦即“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内外和谐畅达,得其所哉,心情愉快,举止得体,这就是德。所以“礼乐皆得,谓之有德”。这是西方人所没有的一种自由体验和审美体验。西方古典美的理想是黑格尔所说的“静穆的哀伤”,例如希腊的神们的形象,“本身坚固的部分与本身柔弱的部分并不是互相脱节的,精神并没有脱离肉体而上升,而是双方形成一个完美的整体,流露出精神的镇静自持,雍容肃穆的气象”,但“有些见识深刻的人在古代神们的形象中感觉到形体完美之中毕竟还有一股哀伤气息”,“那些享福的神们仿佛也为他们的福气或肉体性而哀伤”。与这种带有伤感的自由感相反,中国儒家审美理想则是“温柔敦厚”、“中正平和”,即使也有哀怨,但毕竟不像精神和肉体这种原则上的矛盾,而是如同母亲与儿子式的小矛盾,因此不会发展为西方中世纪那种惨痛酷烈的冲突。159儒家自由感由于和礼法道德、人论教化的直接联系,虽然最初呈现出天真质朴、怡然自得、无伤无怨、温润含蓄的气象,但也正因为礼法道德的日益僵化,后来却逐渐消失了其直接的感受性,成为一种空洞抽象的说教了。如程明道就将先秦儒家温静平和的人生态度转变为一副矫揉造作的道学面孔,其哲理诗:“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窗日已红。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是豪雄”,直陈义理,毫无真情实感。伊川更将诗文本身视为“闲言语”,认为学诗“甚妨事”,作文“害道”,这已大悖与孔子“不学诗,无以言”的诗化精神。朱熹也说:“志者诗之本,而乐者其末也,末虽亡不害本之存”。先秦儒家曾千辛万苦地将音乐的乐(yue)和内心的乐(le)糅合在一起,反对将乐看成只是“诗之末”,而认为“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而在朱熹这里,乐却又重被还原为只是一种声音、音律之“末”而被弃之如敝屣,这只说明儒家自由感和一般情感体验的失落。然而,如果我们不是停留在表面的话,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这种自由感的失落正是儒家精神发展的必然归宿。因为儒家自由感自始就缺乏一种内在的结构性,因而缺乏一种表演性。设想人心具有一种“自乐”的本性,只要平心静气、放弃一切欲求就能“乐而忘忧”,这实际上必然导致对“乐”本身的虚无主义:乐是什么?

乐什么也不是;乐为什么?乐什么也不为;谁在乐?不是人在乐,而是人的“性本自乐”,性即理,即道。但说理或道本身自乐,虽有“四时佳兴与人同”的拟人化说法,于道理上究属多余,于是乐就从“成人之乐”的崇高地位下降为诗之末流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