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章(1 / 1)

灵之舞 邓晓芒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7天前

个人一贯的为人而断定“他绝对不会欺骗朋友”,因而对他抱有最大的信赖时,我们是对他作了一种最高的估价这和我们判断一只关在捕鼠笼中的老鼠绝对不知道解脱自己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相反,一个人如果一辈子都在投机取巧,言而无信,或朝三暮四,有始无终,或见利忘义,卖友求荣,人们就会鄙夷地称之为“没有灵魂”,或“出卖了灵魂”,虽然他自己也可能自以为得计,自以为在行驶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以为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聪明伶俐的“个性”。但康德所提出的自律作为人的自由,也仍然只是一种高论、一种理想。许多人都已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能成为完全普遍的规律那样来行动,也不可能完全不把人当手段,只当目的,更不可能完全撇开自己的情感好恶“为道德而道德”。毋宁说,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想象自己带有个人好恶和功利考虑的意志可以成为普遍规律。这一点,康德自己其实也已意识到了。他把人类的善的素质视为人类的理想或最终目标,而在现实人类生活中,他却是个人性本恶论者,认为“个人意志随时都可以爆发出对旁人的反感,并时时努力使自己对绝对自由的要求不仅是独立的,而且甚至成为凌驾于本性与他一样的其他存在之上的主宰”。绝对命令一旦实现出来(例如“勿说谎”),它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对癌症病人、对坏人不能说真话),它的普遍性总是有限的,适用于一些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些人的。现代社会使这种相对性和有限性日益暴露得更明显了。现代人越来越孤立,越来越丧失了“共通感”,他们的自由意志已几乎完全提不出一条可成为普遍自然律的原则,人对人的相互利用也越来越达到大规模机械化、软件化的程度。对一个人自以为是绝对目的的东西,对另外的人却完全是一种手段,即使科学、艺术、道德和宗教本身也不例外。

然而,正是在这样一种条件之下,现代人追求个性解放、追求自由的自我实现的呼声却达到了空前的高涨。人们已对仅仅是形式上的空洞“自律”的自由感到失望,同时也不再满足于抽象“任意性”的自由(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人们够“任意”了,但并没有在任意中获得自由),他们要求实实在在的自由本身,那种直接体验到、经验到的并一直为人们所向往的自由,这就是自由感。

第三节自由感

自由不可定义,但可感受或体验——自由不是一种认识,认识倒是某种自由——自由也不等于实践,实践失去了自由感就成了不自由的: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分析——与任意性(可能性)、自律(必然性)相比,自由是现实性——西方传统对自由本质的一切规定都未触及到现实的自由本身——中国古代对自由感的诗意描述倒更真实——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和“实质伦理学”正是读自由感的追求——上帝之死迫使西方人从超验世界返回直接性或感性——但感性和理性的分离使现代人失去了归宿和家园——破碎的感觉在现代艺术中的重组:莫奈和毕加索——现代悲剧不表现崇高,而表现荒诞:卡夫卡——叔本华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深渊——尼采的自由感:生命创造和毁灭的沉醉和狂喜——克尔凯郭尔的自由感:孤独、畏、烦和绝望的体验——他们分别表达了现代自由感的两极:胜利者与失败者、醉狂与恐惧、惟我独尊与孤苦伶仃——弗洛伊德揭示了现代自由感的表演性——胡塞尔为描述这种表演性提供了崭新的方法:现象学——海德格尔对克尔凯郭尔自由感的本体论分析——但却由此引出了尼采式的表演欲望:“诗意地运思”——萨特:自由是一种“被注定”感——人在反思前已有自由:感觉和情绪的本体论——对爱情的分析:爱是自由地吁求自由——爱的自相矛盾在于心是不能“占有”的,能占有的已不是“心”——爱就是焦虑、试探和没有把握的追求,是一种表演或一种艺术——萨特自由概念的二律背反是由于自由本性就是矛盾乎荒诞——但萨特的功劳不在概念分析,而在对自由感受的准确描述——西方文化心理的主导倾向是把自由感受为阴沉的、罪感式的冲动——自由若不超然于善恶之外便无以立足——中国传统自由感却在于恬静自得,即不带伤感和罪感的审美体验——礼乐文化,乐为“德之140华”:对自由感的道德性深信不疑——先秦儒家自由感的失落:从礼教到理学——失落的原因在于缺乏表演性——道家自由感:“游”——庄子“无为而至乐”:对死的崇拜——与叔本华比较:庄子是“齐生死”,叔本华是弃生向死——道家自由感的要害在于去掉了自由意志这个引起一切不安和纷扰的根源——中国式佛教的形成:一个消除自由意志、使自由化归自然的过程,西方(印度)自由感逐渐失去罪感色彩——“化禅为诗”和“以禅喻诗”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自由感的主要表现形式——温静(儒家)、虚静(道家)、寂静(佛家)体现了中国传统自由感的总原则:取消自由意志的不安息或能动作用——这种自由感的自欺和虚假的本质:

鲁迅的批判——新型自由感的诞生:“摩罗诗力”——现代中国人的使命:表演人生自由不是一个可以下定义的东西,但它又是一件最实在的事实对于人之为人来说,是一件感受得最强烈事实。如果人们试图给自由下一个确切的本质定义,而不是满足于对自由的描述和体验,那么他就会发现这个定义总是包含着循环论证。人们常常称道斯宾诺莎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命题的深刻性和辩证性,然而却没有发现,“认识”本身正好是一种自由,或者说,只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认识作为主体,其最高条件自我意识(我思,即对认识本身的认识)就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更不用说自由意志在许多哲学家那里被看作认识的前提了,他们指出,人只看见他想要看见的东西。人并不是先有了认识,才产生出愿望,而是先有愿望,于是有了注意力的集中,然后才有可能产生最起码的认识。可见用某种认识、特别是用对外界必然性的认识来给自由下定义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