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章(1 / 1)

人论三题 邓晓芒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7天前

希英哲",其理由也恰好是站在国家立场上"揆之是非利害";至于是否公正,及在何种意义上平等,则未在他考虑之列,这就落入了法家的"峻急",与他的"人道主义"情怀(实即儒家的悲天悯人)大相冲突。

要消除这一冲突,只有去掉法家这一环节,不是把个人主义作为治国的"道术",而是当作一种个人生活态度来提倡。

这对于道家可以带来一种美好自然而又温和无害的印象,对于儒家也可以获得一种"互补"的心理平衡。

但这样一来,所谓"人生意义,致之深邃,则国人之自觉至,个性张,沙聚之邦,由是转为人国"的理想就成了纯粹乌托邦式的空谈了。

试问个性"张"了之后,各是其是,如何能"转为人国"?真正的"个人主义者",如杨朱那样"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唯"我"论者(有人把这一派也划归道家),是决不会操心国家如何的,甚至连别人是否理解和赞成自己的观点都不会在意(所以这一派没有留下任何著作(鲁迅在1927年的《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中也提到:"墨子当然要著书,杨子就一定不著,这才是\'为我\'。

因为若做出书来给别人看,便变成\'为人\'了。"。

但西方的个人主义者都著书,却不是\'为人\',仍是\'为我\',即为自己谋取名利,如塞涅卡、叔本华等人。)。

其实鲁迅的矛盾从更深的文化维度来看,乃是道家理想和儒家关切的矛盾:要做独立人,就无法做"国人",反之亦然。

于是,阴差阳错地,鲁迅就把儒家忧国忧民的救世情怀与西方的人道主义混为一谈了。

当然,在鲁迅心目中,人道主义的西方代表是托尔斯泰。

其实托翁并不怎么"西方",一半还是东方的同胞。

他的一句"你改悔罢!"风靡一时,释放自己的农奴、分自己的地给农民的行动也使中国一代知识分子绝倒。

但那名言其实是圣经上的句子,托翁虽然不是正统东正教徒,但他面前无疑是有一个上帝在的,对此当时的人却来不及细想,只觉得他心地纯洁,人格伟大,真正是中国传统所谓的"圣人"。

鲁迅在《破恶声论》(与《文化偏至论》同年发表)中把他与奥古斯丁、卢梭并列,赞曰"伟哉其自忏之书,心声之洋溢者也"(按此三人均有《忏悔录》问世),并说凡要学他们"善国善天下"的人,"则吾愿先闻其白心。

使其羞白心于人前,则不若伏藏其论议,荡涤秽恶,俾众清明",即一个人如果羞于把自己的真心("白心")坦露在众人面前(用今天的话说即"斗私批修"、"触及灵魂"),就不配谈论国是。

但托翁等人的忏悔只是一种信仰的功课,决不是要以此来洗净自己的灵魂,更不说明自己从此就成了圣人,可以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施以"改造"了;而是表明自己知罪,因而仅仅使自己具有"获救"的资格,而不具有"治国平天下"的资格。

所以托翁并不以为自己有能力叫别人"改悔","荡涤秽恶,俾众清明"(只有上帝才能做到这一点),他的为人民做好事并不是要用自己的行为(善功)证明自己是好人,也不认为他所同情的人民有多么伟大,值得他为之"服务"。

勿宁说,他和他所同情的人在他眼里都是一些罪人,只有知罪和忏悔的生活才是有意义有道德的生活。

儒家救世情怀和西方人道主义的这一错位实在是错得太厉害了,这也正是导致鲁迅对西方民主制产生严重误解的原因。

这种误解主要体现在对卢梭"社会契约"论原理的不熟悉(鲁迅在1928年还承认自己"未曾研究过卢梭和托尔斯泰的书",),这导致他把"个人主义"原则与"众数"原则完全对立起来,而没有认识到民主思想至少从理论上正是由个人主义原则引伸出来的。

他把"平等自由之念,社会民主之思"理解为:"凡社会政治经济上一切权利,义必悉公诸众人,而风俗习惯道德宗教趣味好尚言语暨其他为作,俱欲去上下贤不肖之闲,以大归乎无差别。

同是者是,独是者非,以多数临天下而暴独特者"。

这样的社会,简直不能设想其存在。

其实,在卢梭那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有前提的,也是有限制的。

他在《社会契约论》里明确地说到:"事实上,假如根本就没有事先约定的话,除非选举真是全体一致的,不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这一义务又从何而来呢?……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

卢梭所确立的民主制的基本思想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一个更高的原则,即"公意"(lavolontégénérale,亦译作"共同意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由公意选择和制定出来的,从原则上说,公意本来也可以不选择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选择例如说全体服从全体(这极少有可行性),或多数服从少数、甚至服从一个人的原则(如在战争情况下),那都只是一个具体执行的问题,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是具有可行性而又弊病最少的原则,因而被采纳得最多而已。

所以公意并不能等同于"众意"(lavolontédetous)。

众意即"所有人的意志",它们是众说纷纭、各不相同的;公意则是包含在这些杂多意志中的那种每个人所共同的东西。

例如,每个人都可以不同意别人、哪怕是多数人的意见(这都属于众意),但每个人都必须维护别人、哪怕是与自己意见极端对立的人的发言权(这属于公意)(伏尔泰有句名言:"我坚决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法律也是如此,每个人都可以认为某项判决不公正,或某条法律必须修改,但没有人能够真正不要法律,无政府主义者离了法律,首先遭殃的是他自己。

尼采之所以能宣扬他的超人学说,而没有被不喜欢他的人处以私刑,端赖当时已基本确立的德国资产阶级法律。

法律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哪怕对那些不承认这一点的人也是如此。

当然这只是从抽象的大原则上来说的,至于具体在实施中法律(公意)不得不走向异化,变成多数对少数、甚至少数对多数(这点鲁迅还没有看到)的压制,并且人们还心甘情愿地忍受这种压制(变成"庸人"),这已经是在更高层次上的问题了,是在连起码的法制都还没有建立的国度里所不容奢谈的。

卢梭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