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负主要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 互相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在商务代理中,代理关系一旦成立,代理人所进行的一切代理活动,纯属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为了谋取被代理人的利益去着想,这就是代理人应有的明智选择。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为各自的不正当利益,共同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均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故意所致。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在销售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黄平系某单位职员,以个人的名义与被代理人签约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第三人即是某个体户张一仙。他们相互之间都签约好其他有关销售手续。被代理人有100台彩电,给代理人黄平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代理销售,黄平不但没有履行好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反而与第三人个体户张一仙,为了各自不正当的利益,把100台彩电变价销售,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完全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实际利益。因此,被代理人有权力讨回这一极大的损失。并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赔偿损失。这样,代理人与第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通过这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说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但是在这里值得提醒的是两个该注意的问题:其一,代理人和第三人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具体表现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这是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在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故意,并直接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即使存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共同故意的行为,而没有造成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害,那么,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商务代理中,无权代理即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进行商事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分为三种形式来进行表述: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即是被代理人的确没有授权代理人,二者之间从来没有产生过代理关系。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即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虽然存在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根本上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关系,反而违背超出了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即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所履行的代理关系,因事务已完成或者期满等的种种原因,已终结了代理关系,而代理人并没有放弃终结,而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同第三人所实施不正当利益的商事行为。
这三种形式都是分别说明无权代理的具体行为的。同时,明确表明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能力的技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明文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指第三人和行为人对遭受损失的"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从这个条款来看,为什么把"第三人"列在条文之前?这充分说明了"第三人"的过错责任相对比行为人的责任更大。下面我们可举个例子来说明:按同样的事实,如上例所述,个体户张一仙(即第三人)明知黄平已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终止了履行的代理关系,但个体户并没有放弃这个念头,仍然与行为人黄平发生各自不正当的利益,给某商贸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是出于故意而导致的,所以第三人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还有一个特别情况:即无权代理人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即是明确表示或默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未予追认,那么一切法律后果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而又不明确表示反对的,却出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则视为同意,那就承担民事责任。
4.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商务代理中,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导致第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商务连带责任。
在我国实行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体现,我们必须要履行好这一制度的规范。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也作了明确的表述:"民事活动(包括商务代理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我们搞商务代理活动同样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均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换一句话说,商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凡是属于违法的事项均不得代理。这充分说明了,在我们商务代理中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合法的代理形式去进行非法活动。
在《民法通则》第67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论是被代理人或者是代理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要加以追究。这就是说,不论是被代理人以违法的事项授权予代理人。而代理人不予拒绝和加以反对,仍然接受授权,进行非法代理活动;还是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加以制止、反对和撤销委托、听之任之。这两个方面,不论哪一方面,对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如上例所示,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代理人黄平二者之间,不论哪一方知道所授权的事项是违法的,或者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不但没有加以拒绝和制止,反而进行非法代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