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章(1 / 1)

中国在世界中 图书堂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7天前

义的代理中,代理人若为委托方所雇佣,则雇佣人应对代理人所负收益与债务,替代理人保管并计算帐目;如果代理人与委托方只是代理关系,则委托方是否负此责任应依佣金的计算方法、代理人的企业是否与委托方独立、商业习惯及其他因素而定。

委托方不得以违约方式终止代理关系。在英美法系中,规定了委托方不得以违约方式,撤销或终止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在代理的关系中,如果代理人有违约行为,委托方可适当依法律解除代理关系,但在解除这一关系的同时,委托方还要着重考虑如下的问题。

先扣除代理人因违约而给本人带来的损失之后,本人仍得向代理人支付如下款项。即不论代理人的违约是否是故意或恶意违约,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应支付代理期间代理人已提供的服务而应得的报酬。

委托方因违约终止或撤销代理关系,或者说代理人因本人有违约事情,而终止代理关系时,代理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代理人因委托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净值或潜在损失额。如甲聘请乙为销售代理商,乙已经通过努力,克服了种种的困难,打开了产品销路,获得了不少的客户的订单并已转给甲,但甲违约终止了代理关系,乙因此损失了潜在的一大笔佣金,乙可请求甲赔偿。第二,代理人在代理合同终止前,对委托方服务的应得报酬。

中国在世界中 第五章与狼共舞,代理法律实务(2)

3.大陆法系中的有关规定

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委托方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的规定大同小异。下面对不同的地方加以说明。

在代理关系结束之后,代理人是否还有权取得佣金?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法系的国家是这样认为的:虽然代理关系结束了,但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为委托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商誉,委托方正是依赖于这种商业信誉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业务,因而委托方应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德国商法典规定,只有下列情况下,代理商才能对代理合同终止后所达成的交易有佣金申请权:第一、代理商曾参与该项交易的洽谈与准备工作;第二、该项交易主要是归因于代理商的活动而达成交易的;第三、该项交易是在代理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达成的。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取得佣金的条件,英美法系国家分情况处理,而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则明文规定,代理人对其代理地区内的客户同本人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其是否经由代理人之手,代理人都有权要求支付佣金。德国商法典第87条规定,代理商对其所代理的地区或某类客户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同委托方达成的交易,尽管代理商没有参与其事,他也有权对这些交易要求支付佣金。

在委托方履行义务的问题上,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委托方有义务让代理人查核其有关帐目,以便让代理人核对委托方对其付给他的佣金是否正确。同时《德国商法典》也作了严格上的限制『性』规定,代理商可以要求由他自己或会计师审核本人的有关帐目或其他文件,以便确定其是否准确无误。这一规定明确地指出,双方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事先加以排除或限定。

三、第三人与代理人间的法律职责

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着代理关系。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理,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之后,即是退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不作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代理人在其中不承担责任。因而,即使有代理人的参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纯粹的买卖合同的关系,按照买卖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要与下面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相联系才能正确界定。

1.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商务代理中,第三人要与代理人发生直接关系,他们对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第三人有权有责任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第三人注意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经济往来,目的是要与本人建立、变更或消灭一定的经济关系。因此,第三人必须要过问了解如下的问题:

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性』?

本人到底是谁?

代理人有哪些代理权?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

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代理?

代理人履行的是显名代理人还是隐名代理人?

如此等的项目都要弄清楚方才能合作。

通过以上的问题提问后,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的经济往来才能建立在合法、可靠的基础之上,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否则,如果代理人越权代理,本人又拒绝追认,第三人就难免会损失;碰上诈骗分子时,不让其出示授权委托书便轻率地与其签订合同,更会吃亏不少。许多经济诈骗分子与组织便是利用第三人不注意核查代理权的可乘之机,假冒代理人的身份,骗得巨款后就逃之夭夭,这是值得警惕提防的。因此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来往时,有权利也有义务核查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

第二、第三人应当按照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代理人进行经济来往。

代理权限不仅是对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有约束力,而且第三人也应自觉地依据代理权限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应抵制各种无权代理行为。第三人如果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因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对于本人的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的职能是代表本人行事的,第三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最终会是落在第三人与本人的关系上。因此,从这个连带关系中就产生了第三人与本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如下的两个方面:

(1)第三人有权要求本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经过履行法律关系后,属于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代理与被代理关系过程中,第三人有权要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