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做了母亲的人,就会觉得孩子比什么都重要,比自己的事业、生活甚至生命重要;如果离婚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离婚而使孩子身心受损、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比比皆是,我国,外国概莫能外。于是许多母亲就委曲求全了,恳求丈夫为了这个家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要离婚。默许丈夫不忠行为。其实,大可不必这样。孩子的成长、教育固然重要,但切不可眼里只有孩子,而没有丈夫、生活和自己。许多做母亲的年轻妻子忘了爱情是需要调济、培养的格言、不注意自身修饰、忽略丈夫的心理感受。以为有了孩子婚姻就更稳固了,甚至为自己整天忙而抱屈,为自己其他方面的不同而找到了理由。其实这正有可能是丈夫厌倦妻子的原因。聪明的妻子会让丈夫和自己一样忙起来,共同照顾孩子,不断给丈夫清新。一对这样的夫妻,她说,"你是一个随和的人,任何女人都可以和你生活在一起,且幸福。"他说,"和你生活在一起,意义就更不同,你独一无二。"这无疑是爱情的誓言,也是婚烟成功的象征。另一女友说过:任何时候都不要丢了自己。
再者,没有爱情的婚姻同样对孩子不利。孩子小的时候,只要爸爸妈妈在一起就可以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会看到爸爸妈妈婚姻的状况。在没有欢笑、强言欢笑或都是再增添打骂这样的环境下,孩子能得到健康成长吗?我认为,少年犯罪的家庭调查,不应仅仅从离婚即单亲家庭来做统计,也应从不幸家庭即感情破裂,没有欢乐的家庭来做分析,会更接近问题的实质。也就是说,与其这样,不如离婚。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不是最重要的,而离婚后心灰意冷,对孩子漠不关心对孩子才是致命的打击。离婚后的双亲,应该抛弃前怨,在努力寻找自己幸福的同时,热心地关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告诉孩子父母分手的原因,让孩子明白这是正常的事情,(当然,这是一个严肃的课题,不要错误地引导孩子,以为离婚是随随便便的游戏。)并且,父母一如既往地爱他。第三,为了报复对方。许多『妇』女不想离婚,既不是因为爱对方,也不是因为孩子,更不是生存不下去,而是为了报复对方。她认为:我为你做牛做马十几年,几十年,如今人老珠黄了,所以你抛弃了我。好吧,我不好过,你也别想好过。你不是想离婚吗?偏偏不离。而《婚姻法》草案无疑会对她提供一种这样的保护。这是最可悲的女人。
这个新时代里,女人为妻为母都应该有新的观念。我们经常强调男女平等,女人要有自尊自重自爱。女人也要有自己的生活、自己的事业,家是两个人的家.丈夫妻子要共同营造。如果因为一方工作特殊原因,家务投入不能很好地平均,那么多承担家务的一方也要有感情地承受,而不要抱怨或委屈自己。承担家务少的一方在心情上并不应该少投入。对于把自己全部世界都存放在家庭里的『妇』女来说,一旦丈夫提出离婚,自然便觉得一切都没了,自己被"抛弃"了,进而为自己的付出感到委屈、愤怒、想到了报复。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样的女人是可悲的。报复别人其实何尝不是报复自己?自己的心情被糟蹋,时光被磋跎、生命被忽视,生活全部被毁坏了。别人不爱自己的时候自己更应该爱惜自己。"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自己要清醒过来。当然这一切是要求人们首先具有一定的素质,有了高的素质才会有高的调节能力。由此我想说,国家要解决离婚率、"抛弃率"增高的社会现象,仅靠生硬的法律手段不一定能很好地生效,还有可能引发出更多的社会问题。法律表面上保护了『妇』女儿童,其实不然,这至少是把『妇』女放在了封建式的从属地位上,归根到底是『妇』女不自强,不自立的表现。男人生活的堕落或情感的转移,多元化正是这个社会转型时期的情感方面的体现,是"开放型经济"的必然产物。从建国到七十年代,人们的思想可以说要多纯有多纯了,同时人们的热情和重心完全在工作上和政治表现上,忽视了或无暇顾及到自己的情感。那样的时代是需要忘了自己的时代。
忽然间,时代大震动,社会大发展,人们回头看到了自己,纷彩蝶现的西方生活展现在我们的面前;经济转机,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转轨。每个人都似乎找到了生活的思维,其实那思维或是错误的或是不定型而『迷』『乱』的。那么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自然会有正确的思想思维涌现出来,它将引导着我们生活方向。
分析『妇』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的落后『性』、附属『性』和封建『性』。别总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被抛弃,自己站立起来吧!谁是保护神?法律让你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自立自强的思想让你精神健康不受损害。
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只有在经济的发展中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那婚姻家庭,情感问题也一样,必须在人们的思想经过裂变、动『荡』;最后经过反思、沉淀和稳定之后,才能自行解决,这需要时间,而『妇』女们自立自强思想的确立也需要时间。所以说应该等待等待。
综述,并不是说法律的修改,法律对婚姻家庭的限制,调节是不必要的。相反,在社会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法律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在婚姻家庭生活上,对道德败坏,伤害『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制约、惩罚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法律不是什么都要制裁,每一社会现象都有其被制约的领域。如果说用法律来强制人的情感世界,那么这种法律不仅可笑还会显得无力。法律不仅对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起一个权宜之计的作用,更应该引导人们走向进步,决不应使进步的事物再倒退。离婚自由正如结婚自由一样应受到婚姻法的保障。对"第三者"进行惩罚与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进行"金钱罚款"并列等同起来显得怪异、荒唐。带有"诛连"的味道。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之事时,应慎而待之,分别处理,将有责任心的与无责任心的要区别对待。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要慎重,绝不应该只根据少数专家和"受害者"的要求就用法律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