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原则",其实并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人情即原则"。也就是说,"人情","不能六亲不认",不能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这本身就是"原则",就不是"对不对"的问题,而是"是不是人"的问题了。
所以,为了坚持这一"最高原则",什么真理,什么公道,什么王法,都可以不顾,可以"不视为"原则"。因此,一旦"圈子"、"团体"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被牺牲掉的往往便是后者。因为"国家"是"公家","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何妨牺牲一点。反正国家的利益大得很,多得很,"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稍稍牺牲一点也无伤大雅。又反正大家都只关心自己的"小圈子",只要不伤害"人家"的利益,伤害了"公家",谁也不会来管"闲事"。"圈子"和"团体"就不同了,这是"自家"。自家门前雪,自家不扫谁来扫?伤了"自家人",在"自家人"的"面前"就会"没脸见人",当然只好为了维护"自家"而对不起"公家"了。
没有"国家观念",也就没有"公民意识"。所以,中国人一旦有困难,首先想到的不是去找"国家",而是去找"自家"。比如,生活发生困难,不会去领"社会救济",而是靠亲戚朋友接济。一旦国家救济了(如"扶贫"),又认为是理所当然,并不把"扶贫款"用来发展生产,而是迅速吃光花光,再等第二回,丝毫也不考虑自己作为"公民",对"国家"还有什么"义务"。又比如,做生意,办企业,也不是向国家贷款,而是靠亲戚朋友"集资"。即便贷款,也要靠"圈子"里的朋友帮忙,托人情,走后门,才贷得到。再比如,受人侵害(被打,被强暴等),也首先不是诉诸法律,而是找"自家人"帮忙,把对方也痛打一顿,或者索赔"私了"。总之,在中国人心目中,亲戚朋友,圈子团体,要比空洞的、高高在上的、无法直接感知的"国家"要更亲切,更靠得住。因此,在检讨自己的"社会角『色』"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属于哪个"圈子",而非首先想到自己的是"公民"。 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没有"公民"概念而只是"臣民"、"子民"概念的。"臣"是对"君"而言,"子"是对"父"而言。"君"住在紫禁城中,"九重天子",遥远得很。"君"代表的"国家",便不能不给人以陌生感。"君"远在天边,"父"则近在眼前。各种"父",--一家父,师父、父母官,都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人,不能不予以特别的重视。更何况,君王的意旨,国家的政策,『政府』的法令,也只能通过各种种类的"父",接力捧似地传达到每个"臣民"或"子民"。这样层层传递下来,不走样、变味,才是怪事。处于最下层的"民"们,不对"国家"感到隔膜,也才是怪事。所以,中国的传统社会,不是国家管理公民,而是国家管理"圈子",即由管理高级官吏"圈子"始,而地方官吏,行帮和乡社,而家族和家庭,最后再由家族和家庭管理个人。于是,"国家"也就在实际上被这些大大小小、犬牙交错的"圈子"消解了。
因此可以这么说,传统的中国社会,是既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而只有许许多多的"圈子"。"天下大治"时,这些"圈子"可以以中央『政府』为中心,耦合成一种"同心圆"的结构。一旦"天下大『乱』",中央政权失控,那么对不起,这些大小的"圈子"们立即自成体系,或群雄割据,或土崩瓦解,一个个村落立即建设成既可"生产自救"又可"武装自卫"的"土围子",而江湖上的各种行会帮口也趁机兴风作浪,浑水『摸』鱼。等到一个或几个"枭雄"出来"收拾残局"时,也不能不借助各个"圈子"的力量,把大家再"拢"到一起,重新结构"同心圆"。所以,外国人说中国人是"一盘散沙",是不准确的。因为只有崇尚"个体意识"的西方人,才会这么看问题。准确的说法,应是"一盘散圈"。大大小小的"圈子",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处,相互之间靠着血缘和地缘,人情和面子,维持着一种"松散的联系"。只要这种松散的联系尚能维持,『政府』也能借助这种联系收税完粮,那就是"天下太平" 了。这就难怪中国人要特别看重友谊了。"个人"太渺小,"国家"又靠不住,除了"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以外,又能怎么样呢?
6."公私不分"与"内外有别"
个人向单位"伸手",地方向中央"哭穷",之所以那么"理直气壮",毫无愧疚不安之感,就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孩子"向"妈"要"『奶』"吃,是天经地义的事。"党是我的妈,厂是我的家,没有钱用向\'妈\'要,没有东西到\'家\'里拿"(国有企业的许多物资就这样流失),有什么"不对"?岂但并无"不对",而且"合情合理"。这"情",就是前述"恋母情结";这"理",则是所谓"公有制。
"公有制"原本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从字面上讲,所谓"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制度",或者说"财产归公共所有的制度"。这个"公共",可以是国家、社会、民族、企业、社团,也可以是几个人"打伙",或者人数较多的"集体"。反之,"私有制"则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这个"私人",严格说来,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在法律上单独存在的"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西方的"私有制",才是彻底的私有制,即"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一个人死了以后,他的财产并不天然地就归配偶、子女、亲属继承,而应根据他的"遗嘱"即他的"个人意志"来分配。如果他遗愿留给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则其配偶、子女和亲属即便"义愤填赝",也莫之奈何。显然,这样一种彻底的"私有制",在中国几乎是从来也不曾有过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所有制,应该说是"家庭所有制",或曰"家有制"。包括主要生产资料(即土地)在内的一切财产,都归家庭而不是家庭中某个成员所有。父家长只拥有"支配权",却并不拥有"所有权"。表面上看,父家长不但可以任意支配家庭财产,而且可以把妻妾和子女也当作私有财产予以转让、出租或变卖,好像财产归他私人所有;但是,另一方面,这些财产在他"告老"或去世后,却又理所当然地必须归家庭中其他成员来继承和行使其支配权,比如"分家"什么的。子女在外工作所得之劳动报酬(佣金、工资)等固然必须上交父家长,但父家长的遗产却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子女(主要是男『性』子女)瓜分。所以从本质上讲,家庭财产是归全家庭成员"公共"所有,而不是归某一个人"私有"。只有对此并无多少支配权的女『性』配偶,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