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象十分广泛。凡在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集体和个人,均可成为行政奖励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若在我国作出显著贡献者,亦可由国家行政机关予以奖励。这点可以区别于行为对象为特定中国公民的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亦即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奖励行为,是依法赋予受奖者以奖励『性』权利,不是行政主体的"恩赐",受奖励者还可以放弃行政主体给予的权益,正是从这个角度讲,行政奖励不像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4.案例:"报告"、"声明"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某市大染联合化工厂(简称大染厂)原属该市某区下属集体企业,是由某染料厂、某区建筑工程公司和包某(私营企业)三方合作建立的。1996年4月,大染厂经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益划分鉴证,并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改制设立为大染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染公司)。同年5月,该公司以原大染厂名义印发了有关文件,对外声明组建大染公司。某区『政府』获悉后,即以《关于某市大染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组建中违法侵权情况的紧急报告》(简称报告)为题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认为:大染公司的组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也未与企业资产所有者进行协商,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该区联社和经贸局作为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发表了《关于对某市大染联合化工厂擅自变更为某市大染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宣称大染厂改组为大染公司的行为;未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其设立公司的行为属违法变更行为,声明不予承认,并将"声明"在一定范围内散发。9月,原告大染公司以某区『政府』、某区经贸局、联社为被告,以"报告"、"声明"干涉了原告经营自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近一年的审理,而后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在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告自行撤诉。
此案法院受理后,对"报告"、"声明"的可诉『性』产生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报告"、"声明"都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报告"和"声明"均无约束力、强制执行力,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未造成直接的影响,不应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应做受案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报告"和"声明"是否可诉,应从具体情况出发,"报告"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而"声明"则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受案处理。
五、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合同,或称为行政契约、公法契约。
一般认为,行政合同包括三种形态:其一是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其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其三是特定领域中受行政主体支配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合同,主要是第二种形态的合同,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1.行政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为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行政『性』首先是由主体决定的,即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实质上是行政主体通过与相对人协商的方式来行使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表现。
(2)行政合同是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的合同。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实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方式。
(3)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一致而成立的合同。虽然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一种方式,但其成立前提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这一点上行政合同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
(4)行政合同贯彻行政代益权原则。行政合同中行政代益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要受公平、合理、合法原则的支配。行政主体非因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解除合同,导致相对人财产上损失的,其应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5)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在我国,民事合同纠纷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再经济审判庭处理,而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尚未明确。
2.行政合同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合同作不同的分类。行政合同的不同分类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与作用。
(1)根据行政关系的范围不同,行政合同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行政合同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等。承包合同是指基于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由相对人承揽某种行政事务的合同。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双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性』质。
(3)其他分类方法。根据合同是否具有给付内容,行政合同可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根据行政机关的职务范围不同,行政合同可分为各种专业管理合同,如工业管理行政合同、交通管理行政合同、农业管理行政合同、文化管理行政合同等。
3.行政合同的作用
在我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