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章(1 / 1)

在MPA中成长--公务员篇 图书堂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8天前

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这种准则体现于行政立法过程之中,并统率和指导着整个行政立法过程。

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我们认为下述原则应当作为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问题的规定立法。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4行政紧急立法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以便让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行政立法事项的意见。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任何行政立法都有其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行政立法的目的是有层次的。具体行政立法的直接目的可能是为了加强或改善某一领域内行政事务的有效管理;更深层次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改革、开放、搞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行政立法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幸福。

四、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作为一种间接的管理手段,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律、法规制定以后,能否得到执行,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这都需要通过监督检查来反映、查证,缺少这一环节,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行政管理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尤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观念的更新、体制的转轨尚未彻底完成,强调行政监督更具实际意义。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有: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以行政监督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般来说,事前监督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事中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行为,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事后监督的作用在于对已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补救,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的继续侵害。

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立政主使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1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2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本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征戒违法为目的且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3.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样,行政奖励便可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