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的规定,并不阻止一缔约国(方)实施:(1 / 1)

时代赋予的营销方略 读书堂 938 汉字|4 英文 字 27天前

第二节的规定,并不阻止一缔约国(方)实施:

(甲)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七条允许实施的外汇限制有相同影响的数量限制,或(乙)在本协定附件一所称的谈判取得结果以前,根据这一附件内所列的优惠安排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外汇安排

1.缔约国(方)全体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国(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限制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缔约国(方)全体与基金可以执行一个协调的政策。

2.缔约国(方)全体如果被请求考虑或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的问题,它们应与国际货币基金进行充分的协商。缔约国(方)全体在协商中应接受基金提供的有关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一切统计或其他调查结果;关于一缔约国(方)在外汇问题上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是否符合这一缔约国(方)与缔约国(方)全体之间所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的条件,缔约国(方)全体也应接受基金的判定。缔约国(方)全体如需对涉及本协定第十二条第2款(甲)项或第十八第第9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案例作出最后决定,对什么是一缔约国(方)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什么是一缔约国(方)的货币储备很低方,什么是一缔约国(方)货币储备的合理增长率,以及对协商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的财政方面,都应接受基金的判定。

3.缔约国(方)全体应寻求(seek)与基金就本条第2款所述协商的程序达成协议。

4.缔约各国(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本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妨碍国际货币基金所规定的各项规定的意图实现。

5.如缔约国(方)全体认为,其缔约国(方)现行的有关进口货物的支付和转账方面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订的例外规定不符,则缔约国(方)全体应将这一情况向基金报告。

6.凡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方),应在缔约国(方)全体与基金组织商定的时限内,成为基金的成员国,如不能做到这一点,应当缔约国(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国(方)如果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立即与缔约国(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国(方)根据本款与缔约国(方)全体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应成为这一缔约国(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组成部分。

7.(甲)一缔约国(方)与缔约国(方)全体根据本条第6款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须有使缔约国(方)全体满意的下述规定:这一缔约国(方)在外汇问题上采取的行动,将不妨碍本协定的宗旨的实现。

(乙)任何外汇特别协定的条款要求缔约国(方)在外汇问题上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应不严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要求基金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

8.不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