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WTO,私营企业如何应对?(2)(1 / 1)

时代赋予的营销方略 读书堂 835 汉字|3 英文 字 27天前

第5章 WTO,私营企业如何应对?(2)

(乙)当进口限制采用固定配额时,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方)应公布今后某一特定时期内将要准许进口的产品总量或总值及其可能的变化。在公布时,有关产品的供应如果已在运输途中,应不得拒绝其进口,但是,可将它尽可能计算在本期的准许进口的数量以内,必要时也可以计算在下一期或下几期的准许进口数量以内;另外,任何缔约国(方)对在公告后30日内为消费而进口的或为消费而从货栈里提出的有关产品,如果按照惯例系免除这种限制,这种惯例应视为完全符合本款的规定。

(丙)当配额系在各供应国间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方)应将最近根据数量或价值分配给各供应国的配额份额,迅速通知与供应产品有利益关系的所有其他缔约国(方),并应公布。

4.关于按本条第2款(丁)项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2款(丙)项所实施的限制,应首先由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方)选择产品的有代表『性』时期和估计影响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但是,在与供应这一产品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缔约国(方)或缔约国(方)全体提出请求后,实施限制的缔约国(方)应迅速与其他缔约国(方)或缔约国(方)全体协商,以断定有无必要调整已确定的比例或选定的基期,或重新估计有关的特殊因素,或取消单方面建立的与相应配额的分配或自由利用有关的这些条件、手续或其他规定。

5.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方)建立或维持的关税配额,而且本条的原则也应尽可能地适应于出口限制。

第十四条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方),可以在实施限制时背离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背离后对现行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转让所产生的效果,与这一缔约国(方)当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或按照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第6款签订的特别外汇协定的类似规定,实施的限制所产生的相同效果。

2.经缔约国(方)全体同意,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方)可以对它的一小部分对外贸易暂时背离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这样做后,对有关的一个缔约国(方)或几个缔约国(方)造成的利益大大超过对其它缔约国(方)造成的损害。

3.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阻止在国际货币基金中有共同配额的某些领土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