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鲁部四千户和忙哥所领忙兀部一千户都是攻金主力,这三家诸千户被封在辽东、西地区,与弘吉剌部三千户、亦乞列思部二千户合称“五功臣投下”;有四千户被窝阔台分给了其子阔端,随他迁到河西地区;汪古部五千户则仍居漠南阴山地区。除以上二三十个千户外,其余左、右翼千户(约占全蒙古千户数一半)《史集》第卷第一册,汉译本页207。参见陈得芝《十三世纪以前的克烈王国》,《元史论丛》第3辑,98年。
拖雷分五千户只见于《秘史》,阔列坚分四千户仅见于《史集》。
2《史集》第卷第二册,汉译本页382。
都分布于漠北草原。幼子拖雷家族按“守产”体例封在蒙古本土,漠北诸千户大概实际上多数是分属于拖雷后裔诸王了。以上所述是元代蒙古人的分布和领属关系的大致情况。随着蒙古国的向外扩张,多次从各千户中签调军队,大规模的远征往往十分抽二,遣发到中原和西域去征战和镇戍,于是又有大批蒙古人迁入汉地、波斯等地区。但是“根本千户”多数仍留在蒙古,由于人口繁殖,不但不可能被抽光,而且户口还会不断增加。忽必烈曾下令清点东道诸王(成吉思汗诸弟)家族人数,合赤温家族达00人;斡赤厅家族更多达700人,其所属五个千户繁衍成一支庞大军队3。元后期分藩漠北的郯王彻彻秃(蒙哥后裔),“所统军四十八万,其将帅皆素所信任之亲王”,应该就是漠北的蒙古诸千户军。据此大致可以推知当时漠北地区的蒙古人户数。
在蒙古扩张战争中,大量外族人被掳掠到蒙古地区,成为诸王和各级那颜的奴隶或属民。如蒙古攻金初期,河北降民十余万家被“迁之漠北”(《元史·史天倪传》);西征中,在撒麻耳干城就掳获有工艺者三万人,在玉龙杰赤城所掳者更多达十万人以上,分给了诸王、诸将2。此类记录,不胜枚举。有元一代,大批汉军、钦察军等各族军队被调到蒙古地区征战和屯戍,工匠、农民被签发到漠北者亦为数不少,此外还有商人、教士、文人等。长期留居蒙古的大量外族人,后来也逐渐融入了蒙古族。
元代蒙古族的最上层是成吉思汗家族——各支宗王。“太祖初建国时,哥哥弟弟每(aqa-de’u,意指亲族成员)商量定取天下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家产制观念延伸于国家,全部人民和国土被视为他们扩大了的家产,按其继承法在家族成员中进行分配,各有一份子(qubi)。每个宗支后裔诸成员又对他们先人分得的并不断增加(人口自然增殖和对外掳夺所得)的家产进行再分配,于是诸王各拥有多寡、广狭不等的百姓和封土,各有自己的斡耳朵和怯薛(亲卫军)。他们属于最高统治家族,是主宰蒙古族人民的主子——额毡(eje)。大汗是国家首脑,又是全体成吉思汗家族的大宗主;每宗支也各有本家族的“为长”宗王,同时也是本藩国或封土(ulus,ayimaq)之主——但需得到大汗的认可。各支宗王有权利共同推举大汗和参预军国重事的议决,派代表参加国务(这被视为他们的共同产业)的管理,同时也有义务向大汗贡纳,应调率本藩兵参加大征战。次一阶层是各级那颜(oya)——诸千户长、百户长以及怯薛执事官等。在分封给诸王蒙古民户时,同时也就把管领这些民户的千户长、百户长分别赐给诸王为其家臣(伴当,oor)。那颜们被授予统治本管千、百户百姓的权力,平时治理民、刑政务,有征伐则领兵作战;他们的职位是世袭的,除非犯罪而被剥夺。这3《史集》第卷第二册,汉译本页7—72。
危素《夏侯尚玄传》,《危太朴续集》卷八。
2《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40、47。
种地位使他们得以占有比一般牧民更多的牲畜、奴隶和更好的牧场,战争中分取更多的战利品,有殊功者还可得到特别赏赐的私属人户。那颜也属于统治阶级,但与王子们有君与臣、主与仆的严格身分差别,和蒙古建国以前的氏族贵族之被称为那颜是不同的。他们的地位只是来自因功劳或才能被授予的官职,不管其原来出身是贵族或是平民,身分上都成为成吉思汗家族的属民,不可与主子“齐等”。授予他们管辖的百姓并不是分配给他们的“份子”(qubi)家产;他们只是为王家征敛本管百姓差发,不能将百姓据为己有,并且要和百姓一起承当差发。因此,笼统地把诸王和千、百户那颜都称为“领主”是不妥当的。当然,由于千户长、百户长的官职是世袭的,编在一定的千、百户内的百姓不许任意改换单位,上下级之间、官民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依附关系,久而久之,一些权力和领属稳定的那颜可能向真正的领主地位转化。
平民——“白身人”(duriyigu’u),即蒙古牧民大众,是被统治阶级。他们被编组入各千户、百户,隶属于成吉思汗家族成员,人户的分封全登簿籍——“青册”(oodebter),确定了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得脱离所归属的主君,也不得擅离所在的千、百户,违者要被处死;宗王和那颜们也不许收留不属于自已和不在己管内的军民。即使是大汗,若未经宗亲商议就夺取宗王的人民,也被认为是违背体例的(见《秘史》第28节)。普通牧民拥有的资产多寡不等。泰定元年(324)的一个政府文件说,凡有马驰达二十匹,羊达五十只者,就是有能力负担驿站差役,无需补贴的民户了2。这大概是中等牧民的财产标准,少数富者无疑要超过这个水平,但贫者在普通牧民中应占多数,如至元二年(25)检核诸王兀鲁带(阔列坚孙)部民“贫无孳畜者”,竟达三万多户。富裕牧民由于有能力提供军、站诸役装备,往往被选为怯薛,或任什长,通过为大汗或诸王效力升入那颜阶层。贫民则经受不了繁重差役或天灾袭击而倾家荡产,甚至鬻子女为奴婢。处在最底层的是奴隶(bo’ol)。奴隶在蒙古建国前早已存在,建国后,蒙古统治者在对外扩张战争中掳掠了大量外族人口,多数归诸王和那颜们占有,奴隶数量要远比以前的氏族贵族时代多。战士——平民中一部分人也占有少量奴隶。奴隶用于放牧、手工业生产、顶替最苦的主家差役及其他家内劳动。《黑鞑事略》记载太宗时代的蒙古社会情况说“其马野牧牧者谓之兀剌赤,回回居其三,汉人居其七。”江西人佟锁住被元军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