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皂白地废除及将要废除所有新法改革成果被毁于一旦本已有病的王安石忧心如焚。同年四月终于一病不起享年66岁。有《王文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及后人辑《周官(礼)新义》等传世。
绍圣元年(1o94)配享神宗庙庭后追谥“文”。崇宁三年(11o4)配享孔庙政和三年(1113)追封为舒王。靖康元年(1126)降配享为从祀孔庙。建炎三年(1129)罢配享神宗庙廷。绍兴四年(1134)罢舒王封号。淳祐元年(1241)罢从祀孔庙。这些变化反映了王安石身后及所创立“新学”学派的政治学术地位演变的情况。“新学”自熙宁时开始形成“宋学”中最早也是最大的学派元祐时虽被禁止由于“宋学”的二程理学派、苏氏蜀学派还是相当小的学派在学术界影响不大王安石新学派的地位因而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二程理学派在南宋绍兴初年虽受到秦桧、赵鼎先后倡导绍兴末年又为宋高宗所推崇却仍未形成气候新学派虽也受到打击但仍是最大的学派。宋孝宗以后理学派地位迅上升但直到理宗中叶王安石的新学派地位虽逐渐下降但在三大学派中地位仍高于蜀学派而与理学派大体相当。只是在南宋危亡在即的理宗后期理学派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后新学派在被迫处于“邪说”地位后才消沉。
吕惠卿吕惠卿(1o32—1111)字吉甫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嘉祐二年(1o57)进士历任州、军幕职官后任三司检法官、集贤院校勘等职。熙宁二年(1o69)王安石开始进行变法改革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为改革的领导机构执政王安石、陈升之兼领(后改韩绛)吕惠卿任检详文字参与草拟新法及有关奏章成为王安石的得力助手。熙宁三年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废罢并其职权于中书新法改由原是闲司的司农寺推行吕惠卿改任同判司农寺。后因服父丧免职。熙宁五年十月丧服除任天章阁侍讲、修起居注成为宋神宗带有顾问性的人物又兼任管勾国子监主管教育事务。十二月兼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成为监察中书(政府)办事机构的长官;数日后兼知制诰参与起草普通诏令(外制)。次年正月兼任权同知贡举与曾布等主持科举改革后的次科举考试。三月王安石主持训释太学教科书《诗》、《书》、《周礼》吕惠卿与王雱在国子监“直讲月轮两员供本经口义二卷”1作为重要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与修撰《诗》、《书》二经经义(熙宁八年六月在经王安石通改定稿后颁布)。五月已任知制诰兼侍讲的吕惠卿兼权知谏院;六月任新设的负责制造军器的军器监长官。七年正月临时出任河北东路察访使视察改革的进展情况;二月又兼任负责实施改革的司农寺长官三月升任翰林学士吕惠卿当时是王安石最信任的改革派成员所以当四月间王安石不得已而辞去宰相(独相)时除推荐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辛卯。
支持改革的故相韩绛为宰相(独相)接替自己外即是推荐吕惠卿任副相(参知政事)以保护已有的改革成果继续推行新法“时号(韩)绛为传法沙门(吕)惠卿为护法善神”1。吕惠卿在王安石下野之初确曾担心改革因此受到守旧派更猛烈的攻击而尽力维护改革进程。但野心膨胀的吕惠卿已不满足于在王安石领导下作为改革派的主将而是乘王安石下野之机创立新法作为取代王安石的阶梯。当年七月认为旧五等丁产簿不实“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2重造新的五等丁产薄以解决免役钱不均的问题称为手实法。但因财产计算过细不断引起邻里纠纷“民不胜其困”。又将民户自愿请贷的青苗法变成通过保甲系统强制放青苗贷款“使结甲赴官不遗一人”以致“上下骚动”。吕惠卿任用亲信打击其他改革派成员“凡可以害王氏(安石)者无不为”3。“又欲给田募役以破役法朝廷纲纪几于烦紊天下之人复思荆公(王安石)”4宰相韩绛于是建议宋神宗重新起用王安石为相。
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十月吕惠卿罢政出任陈州知州。王安石随即罢废“手实法”青苗法也恢复自愿原则。吕惠卿后历任地方州、府长官元祐时连遭贬降哲宗亲政后及徽宗时再次出任地方长官。政和元年(1111)以观文殿学士领宫观致仕同年死终年8o岁。
第二节章惇(附曾布)
章惇章惇(1o35—11o5)字子厚建州浦城(今属福建)人。为人“豪俊博学善文”1胆识过人。嘉祐二年(1o57)初次考取进士因侄章衡考中名自己名在其下而不受敕;后又考取进士甲科。历商洛(今陕西丹凤西北)县令、雄武军(秦州)节度推官。治平三年(1o66)十月得到欧阳修的推荐召试馆职虽考试合格但遭王陶攻击而未任馆职改任武进(今江苏常州)知县。
熙宁二年(1o69)二月王安石出任副相(参知政事)进行变法改革设制置三司条例司章惇任编修三司条例官成为改革派的重要成员。四年三月奉命相度渝州(今重庆)夷事并相度夔州路(渝州属本路)差役事务。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撤销改任检正中书户房公事又兼详定编修三司令式及诸司库务岁计条例参与制定财政机构的法规。并被派往邠州(今陕西彬县)调查处理案件并命沿途了解陕西推行雇役(免役)新法及其他情况。他了解到陕西的支移税赋造成一路骚动而得益不多于熙宁四年十月建议停止“支移”同时提出采取粮价低时官府大量收购以备用边境无事时将军队移往丰收地区就粮以解决军需都得到神宗的采纳。
荆湖路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时称南江(今湖南西部沅江上游)、北江1《宋史》卷327《王安石传》。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乙卯;《琬琰集删存》卷3《实录·吕参政惠卿传》。3《宋史》卷471《吕惠卿传》。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o熙宁八年二月癸酉注。
1《宋史》卷471《章惇传》。
(今沅江北部支流酉水)合称两江地区时常生部族冲突其他地区的罪犯也不断逃入两江地区。因此宋神宗认为在那里设立州、县政府“非贪其土地但欲弭患耳”。王安石也认为:“非但弭患使两江生灵得比内地不相残杀。”1于是在熙宁五年闰五月派章惇以察访荆湖北路农田水利常平等事为名进行开。同年十一月章惇先开荆湖南路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