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两点。一是宣扬君权神授一是宣扬三纲五常。这都是先验论的观点把君权说成是无可置疑的天命所在三纲五常是永恒的社会秩序。这极大程度地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迷惑人民群众达两千多年之久。与此同时封建国家还大力推崇佛教和道教把广大人民群众深受的灾难引向对来世快乐的幻想以削弱其反抗的斗志。毛主席说:“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一是从朝廷到基层的国家系统即政权;二是家族系统即族权;三就是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即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边三种权力支配之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即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这四大绳索都是跟儒家的中心思想相一致的。
封建国家的统治机能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监察。秦代朝廷上有丞相、太尉、御史地方上有守令、尉、监。御史和监都是监察官在国家行政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汉置刺史权力很大。刺史班宣周行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招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嘉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补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1999ooo41_o232_o后来汉唐宋元各代有御史台的设置明、清有都察院的设置这些机构都是重要的监察机关。
剥削阶级国家统治职能运用的成效如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第一这要看当时阶级斗争展的形势;第二要看统治者如何认识客观形势并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总是妄图把自己的权位永远传下去成为子孙万代之业对自己掌握的统治职能总想使之成为永恒的存在这显然都是脱离实际的想法。他们的统治必然不断地遭到人民群众的反抗也会在统治集团内部引起这样那样的斗争。
第三节法礼与刑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对妨碍统治阶级利益的活动进行制裁的工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国家统治职能的一个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来是有区别的。法如“法度”、“法则”涵义比较广泛。律是指具体条文。《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律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对律的随时补充。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但这种区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严格法与律往往通用。近数十年又经常把法与律合为一个名词称为法律。
在中国历史上法起源于礼和刑。礼可能在原始社会已经有了是当时维持社会秩序的风习。到了阶级社会礼有了展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荀子·礼论篇》对礼的出现和展有所解释。按他的说法礼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为什么要制定礼呢?他认为是客观的“物”和人的“欲”之间有矛盾。为了防止“欲”的无限扩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生斗争才制定礼进行约束。荀子讲礼的最大意义在于一个“分”字使上层社会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说法是可取的但礼大体上可能是由古代社会风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显示贵族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周朝兴起后礼的规定日趋复杂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与礼相对是专为下层社会而设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为这句话作解释分歧很大但礼和刑的对象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传说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坏事不承认、贪污、杀人列为惩罚的对象无疑是对一切危害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人绳之以刑。商朝虽然有《汤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网更密周穆王命令吕侯作《吕刑》律文多达三千条。
春秋时期已经有了关于汇集法律条文的《刑书》。但是在是否公布这种成文法上曾生过争论。公元前五三六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诸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子产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照样公布1。三十年后叔向所在的晋国也把他们的《刑书》公布了。那是晋国的执政者赵鞅、荀寅干的史称“铸刑鼎”。内容是公布范宣子所作的《刑书》。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对理由同当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时期社会变化很大礼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须变革。郑、晋两国铸刑鼎把刑法公开化表明了两国统治阶级提高刑法的地位从而加强它束缚人民的作用。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从孔子的话里可以看出孔子对礼的怀念1《左传》昭公六年。
1《论语·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并不能起多大的作用。为了时事的需要统治阶级开始了法典的修订。
封建法典战国初年魏国李悝著《法经》六章这是继郑、晋铸刑鼎之后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国推行尽地力之教立平籴之法以附着于土地的小农为主要施政的对象。他是一位有明显的封建主义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经》久已失传可能也具有同样的政治倾向。《法经》第一章是“盗”第二章是“贼”表明了作者对财产权利人身安全的重视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里始终是重要的内容。刘邦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