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6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28 英文 字 27天前

进行“省试”而在各路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3遂成惯例。

2《宋史》卷157《选举志》三。

3《宋史》卷1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49。

第三节宋代教育宋初沿旧制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一度改名国子学。仁宗时设太学神宗时开始实行三舍法北宋末太学生达38oo人。又设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专门学校国子监为朝廷教育管理机关。地方教育有州县学和书院、私学。由于印刷术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达远远过前代。在乡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类的识字课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区利用农闲举办冬学教农家子弟识字。福州一地解试哲宗时每次参加者达3ooo人孝宗时增至2万人;南宋时建宁府(今建瓯)每次参加解试者达1万余人连只有三县的兴化军(今莆田)也达6ooo人。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国子监、太学宋沿旧制设国子监建隆三年(962)六月崔颂判国子监才开“始聚生徒讲学”是为宋代“国学”之始。开宝八年(975)时“生徒旧数七十人元奉诏分习《五经》内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视太学的建设淳化二年(991)末还是“太学(指国子监)善之地今《五经》博士并缺其员”1。唐制国子监生为三品以上官员子弟太学生为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四门学生为六、七品官员子弟及庶人之俊异者而宋代“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1。庆历二年(1o42)时“但为游士寄应之所殊无国子肄习之法居常讲筵无一二十人听读者”国子监主要成为官员子弟取得国子“解试”资格以参加礼部贡院考试(省试)的机构。次年曾设立四门学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学生但不久即废。四年四月以国子监房屋“狭小不足以容学者”以“锡庆院”为太学1;五年正月改以马军都虞候公宇为太学这是宋朝建立太学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学法太学粗具规模过去的国子监生常称为太学生此后的太学生亦常称为国子监生。自康定元年(1oo4)至皇祐三年(1o51)以前“朝廷拨田土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入学充用是时供生员(内舍生)二百人”;皇祐三年改“以百人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国子监直讲“其徒益众太学至不能容取旁官舍处之”。但是经费却日益困难“胡瑗管勾(太学)已逾三岁才赡及掌事、谕义、孤寒学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1o56)“一切停罢令(太学生)自供给”原因是应归太学的收入都被国子监占作他用。吴中复、赵抃\先后要求将经费归还太学使用太学的经费终于多少有了着落。到熙宁元年(1o68)以前太学生“近年每人只月钱三百文添厨”只能说是补助部分伙食费“其余自备比旧殊寡”2。此后不久即实行“三舍法”。1《宋会要辑稿》选举6之48;《宋史》卷156《选举志》二。

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八月癸巳。1《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29;《宋史》卷157《选举志》三卷296《杨徽之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2《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苏颂:《议学校法疏》。

三舍法庆历五年设立太学后曾设“内舍生”2oo人嘉祐元年(1o56)有人“或欲立三舍以养生徒”3但没被朝廷采纳。熙宁元年(1o68)太学除内舍生2oo人外增加1oo人为外舍生“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给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缺即将外舍生拨填”1。王安石把学校看成“一道德”(统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场所。熙宁四年十月“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元符二年(1o99)又规定诸路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生)不限员;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员内舍(生)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熙宁五年八月外舍生定为7oo人“日给食钱”。宋神宗要求将王安石“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2。熙宁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吕惠卿参与修撰的《书义》(《新经书义》)、《诗义》(《新经毛诗义》)、《周礼义》(《新经周礼义》、《周官新义》)合称《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教科书。元丰二年(1o79)十一月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一百”共24oo人还订有考试升迁细则外舍生由各州生员经考试选入。外舍生每月进行一次“私试”每年进行一次“公试”第一、二等者升内舍生;内舍生二年进行一次“舍试”得优、平二等的升上舍生升舍时还要参考每月所记学生的行(“师教不戾规矩”)、艺(“治经程文合格”)决定是否升舍。上舍生分为三等以行、艺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可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