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指正。(一)关于中国国家的形成问题我们认为是从成汤时期开始的。根据已经出土的地下资料和先秦典籍看来传说中的夏代时期在夏商两个部落中逐渐成长起来的生产力已同当时的生产关系生了矛盾并已存在着阶级差别和国家萌芽的情况下在成汤伐桀后便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1。
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式的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她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斗争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2。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地进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酋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酋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3。灭商后的成汤可能就是这样逐渐变成了商王朝的第一个最高统治者1郭沫若:《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人民日报》1956年12月6日。2郭沫若:《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人民日报》1957年第3月5日。3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74─75页。
1详见拙作《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吉林师大学报》196o年第2期。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4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48页。
的。
由于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的社会经济在当时差不多处于同一展阶段上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4继续存在几个世纪。我们知道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的区别先是按地域划分她的国民。如下所示在保有公社残余进入奴隶制的古代中国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1而产生居民的地域划分而是“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2的情况下按地域划分了居民。这也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了迁徙杂居外也还有象中国这样的不经迁徙也可以形成按公社组织划分居民的情形。
(二)商灭夏以及其后的周族灭商后仍然各自聚族而居各自保持着原来的公社组织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的形式组成了一个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为基础的奴隶制国家。
这种公社在商代叫作“邑”。甲骨卜辞中的“邑”大体分为两类。
一为王都之邑属于天子的都邑或叫“大邑商”或叫“天邑商”又有的叫“大邑”卜辞中称“■邑”即“兹邑”的也是王都之邑。另一类为国内族邦之邑有记其邑数者例如:“弗其■邑”(《铁》213·3)、“大方伐□■廿邑”(《粹》8o1)、“■乎告曰[■方]■(乱也)我奠四[邑]亦焚廪三”(《缀》117)“沚■告曰■土方■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菁》2)。鄙在古籍中有“县鄙”、“都鄙”和“边邑”诸义。这里的“鄙”字当为《左传》庄公二十六年注的“鄙边邑也”《礼记·月令》注云的“鄙界上邑也。”由此我们又可知道甲骨文中的“鄙”当为都城外的居住地区是由若干“小邑”组成聚于邑之东者叫东鄙聚于邑之西者叫西鄙并且各有其田。《殷契粹编》9o7云:“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占)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这清楚地说明在商都“大邑”之外的东南西北四方也都有许多“小邑”所以商王才能关心那里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才要占卜其地的“受年”与否。从此我们更可以看出商代时期不管是王都之邑抑或邦族之邑都是由一个大邑与许多小邑聚合而成而且往往以其大邑作为公社名称的。正是因为这样卜辞中才有某一大邑被侵夺了它的■邑、廿邑、四邑、三邑、二邑等小邑的记录1。
西周灭商后她的公社组织也是以许多邑聚居而成的。周初的《周公簋》(亦名《井侯彝》)铭中的“州人、■人、■人”是三个小邑的名称既然它是邢侯所领有的大邑的一部分那末邢侯大邑内也必定还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簋》铭中还有赏赐“厥囗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侯的大邑中也包括许多小邑无疑。这就是说凡是某一民族和国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奴隶制的时日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一般都有许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o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o5页。
1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年1、2期。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我国的这种公社直到商鞅变法前后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展才逐渐走向了崩溃的道路2。
(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展过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3。
土地公有制是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公社所有制。在原始公社解体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这种公社所有制即公有制还继续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也就是说这时的公社已经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农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这就是我国先秦文献中所说的贡、助、彻。这种所有制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叫作井田制度它可以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得到比较具体的了解。
这种井田制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