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61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5 英文 字 26天前

这22年中它先后实行过三种基本制度即军政制度、训政制度、宪政制度。政治体制演变经历了五个大的时期:(1)从1927年4月到1928年1o月是国民党的所谓“军政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由地方政权向全国政权展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建立了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完成了“统一”全国的过程;但是蒋介石的统治地位并不牢靠国民党内争不断国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多次变更。(2)从1928年1o月到1937年7月是国民党开始实施“训政”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新主义政治体制大体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得到强化五院制的中央政制和集权化的地方政制逐步完善军事化统治网络初步形成它们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体框架。(3)从1937年7月到1945年8月是国民党的所谓“抗战建国时期”也是国民政府获得国内外广泛承认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没有放弃“训政”但是它适应国内外的民主要求设置了政策咨询机构国民政府吸纳个别非国民党人士实行了有限度的开放;同时它又利用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有利时机以战时军事政治需要为借口将蒋介石对整个国家的独裁统治展到极端。开放化和集权化是这个时期国民政府政治体制演变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其中开放化是次要的方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就停滞下来;集权化是主要的方面贯穿于整个抗战过程而且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4)从1945年8月到1948年5月是国民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反对和抵制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失去民心、走向失败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革命民主力量迅壮大政治协商会议确定的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为国民党政权的民主化改造指明了道路。然而国民党撕毁了政协决议企图通过召集非法的“国民大会”和颁布一党“宪法”改变中国的民主化进程。(5)从1948年5月到1949年4月是国民党改行“宪政”的时期也是国民党统治遭到革命民主力量沉重打击、迅崩溃和灭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将一党包办的五院制政府改组为国民党占支配地位的总统制政府把蒋介石在“训政”时期以各种名义取得的统治权通过宪法和宪法临时条款的形式重新赋予他完成了名义上“还政于民”、实际上“还政于蒋”的宪政改革。

第一节立法机构和立法制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为了给这个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蒋介石盗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名义。因为前中央政治会议成员只有6人在南京蒋介石又临时“加派”9人为中央政治会议成员然后由这个非法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4月17日作出决议: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1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人造成南京国民政府系由广州迁都而来的假象。宁汉沪合流后三方代表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会议被撤销。但是仅仅过了4个月中央政治会议又于1928年1月11日恢复设立。3月7日蒋介石被推举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8月14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修订《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规定“凡政治会议议决案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9月19日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均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候补委员得列席中央政治会议。此后国民政府重要法令政务均由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在“训政”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先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将国民党一党专政法制化中央政治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党中执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于1928年1o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宣布:(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2)“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3)“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由决定政治方针展为指导重大国务1o月8日颁布的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就是依据这个纲领制定的。1929年3月21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央政治会议负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根据这项决议案国民政府于7月布命令:“中国国民党根据以党治国之原则不许其他政党在中国境内有所活动。”1为了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法制化国民政府又于1931年5月召集国民会议并于5月5日以国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222号1929年7月。

民会议名义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共8章89条照抄了《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但关于中央政治会议的规定没有收录在内。中央政治会议的组成和职掌曾经有过一些变更。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于193o年3月4日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政治会议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之。”“政治会议委员之名额不得过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总数之半数。政治会议得设候补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过委员名额三分之一。”政治会议讨论及决议的事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和特任特派官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