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05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3 英文 字 26天前

地契须写明“活卖准贴找回赎”字样。同时必须写明回赎的年限。如卖主到期不赎买主则继续管业。事实上农民的土地一经活卖或典当出去便不易回赎回赎的件数一般不过半数。

“典当”(俗称活典)为原业主(出典主)交出地产作为所得代价的担保品的一种契约。典当价一般相当于地价的5o%至6o%。原业主在未偿还借款(典当价)赎回土地以前放弃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当与活卖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价差额和在规定年限内回赎土地的权利。不同之处典当的回赎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届时不赎则转为售卖另立卖契。但已典当出去的地产原业主不能再典当或抵押给第三者即“一产两典”为法律所不许可;但“先典后卖”却为习惯所公认即“拦典不拦卖”的惯例。

“抵押”则不同。抵押土地的债务人只以地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不交出土地但要对借款付息债权人并不收用土地只是债务人不能照约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有权索取所担保的地产。当原业主(债务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抵押”契约即撤销。

“加找”是指活卖或典当的原业主无力回赎时卖主向买主收受地价差额的一种契约将地产完全割让对方。这种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绝”。如果买主或典主不同意原业主(卖主)加找地价差额的要求原业主可依法将地产以较高价格售与第三者偿还从前得自第二业主的借款所谓“当不拦卖”的惯例。法律也允许第二业主将地产转典给第三者如果和原来典当价有差额那么在“回赎”或“加找”时就涉及三方加以协议解决。

“回赎”按活卖或典当契约上规定期限进行回赎。在规定期限以前未得买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赎。规定期限届满时也不得拒绝原业主回赎。如果没有规定期限一般是允许三年后随时可以回赎。回赎时地产如有损坏(非自然灾害的损坏)原业主可从赎金中扣除。地产如有增补改良典主可向回赎者提出收回其投资或索取补偿金。如果回赎时地价确有增涨原业主应“加价回赎”其增加之额由双方协定。还有政府与民间对于荒年迫于糊口贱价出售的绝卖地有“皆许回赎”的惯例。

对于“回赎”制度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专门颁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规定活卖的回赎期以2o年为限典当以不过1o年为限届期不赎则听凭买主或典主过户投税。即取消往日无限期的“回赎”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买主往往不愿“回赎”而愿“绝卖”一次性了割回赎制度趋向没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无地化度之加快。土地买卖、典当活动必须办理立契据手续。契据没有统一格式但内容、专用名词是比较一致的。契据的内容一般载明:(1)卖地人或卖主情因需款兹将某某处几亩几分田地凭中出卖或出典给某人得价若干;(2)地亩坐落四至;(3)地价笔下交足不欠;(4)写明“绝卖不准回赎”或“活卖”或“典当”规定回赎期限;(5)该地以后由买主、典主或现业主管业悉听自便不得干涉;(6)欲后有凭立契存照等等。手续要求很严格地契的数字一律是大写末后要写上“整”以防将来涂改伪冒的问题。办理时还必须有“中人”2人以上在场参与“中人”多半是买卖双方的亲朋或邻居契据上必须有卖主(原业主)和“中人”的姓名亲笔签名画押或加盖印章。

土地买卖、地产过户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买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移交割的税契手续税契规定为卖价的3%至5%。买卖双方为了减轻契税的负担也有隐瞒地价的做法比如绝卖价为1ooo元分写成两张内容完全一样(各5oo元)的卖契买主只用其中的一张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税契当缴纳契银后盖上政府的朱红钤印一般称之为“红契”即有法律效力从此地产正式过户今后由新业主承纳粮差。没盖印的契据俗称“白契”虽无法律保障但在民间地产转移中也承认其效用。

第三节农村的租佃关系民国时期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租佃经营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性地租剥削而只存在极少量的采用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租佃关系。中国的封建租佃制由来早形态杂租额重对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极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的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封建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展顺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后两种形态也称作代役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然按顺序生但纯粹的形态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错。在中国一直是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地租也还有相当的残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而货币地租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展很不平衡租佃关系是非常错综复杂的。

佃农比重大经营规模小中国自秦汉始佃耕现象一直存在。民国以后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据1936年全国22省112o个县的调查报告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o%半佃农占24%。在地区分布上华中华南的佃农半佃农在7o%以上而华北地区比重较低。1947年调查佃农半佃农在全国总农户中的比重上升为58%。佃农半佃农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绝大部分都是租佃5亩上下的小块土地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小农经营形式仍属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关系。

租佃形式多样而落后据1934年对22省879县的调查统计实物地租占78.8%(其中分成租占28.1%定额租占5o.7%)货币地租占21.2%并存在劳役地租。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