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04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6天前

活之不足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耕地极大部分未固定有轮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树地”(指村寨附近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围的“园地”(属个体家庭所有)。

“克恩”是独龙族原始共同体的基本形态“克恩”成员使用自己的农具共同耕种“火山地”、“水冬瓜树地”种籽也由各户平均摊出收获物平均分配。每个“克恩”还有公共的猎场、鱼口、采集场等使用。“园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几家合种)或私有私耕。个体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渐解体中。

怒族分布在云南怒江流域土地关系与独龙族大同小异存在着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与个体私有三种形态。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其特点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种、平均分配。受汉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响怒族也开始出现家族伙有土地的转让与买卖使伙有土地逐渐被个体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双江等地山区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由若干“考公”(家族组织)与个体家庭构成的农村公社的领地有着严格的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族内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关系:一是农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员可自由垦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耕作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三是个体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园地不占主导地位。

还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数民族都是处于类似的社会展阶段以土地公有为基础正在经历着由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缓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过渡。综上所述民国时期中国存在着复杂的各种形态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态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这种所有关系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展。强加于中国的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华民族于死地。不铲除此类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就不可能更新生产方式。

第二节私有土地的继承与转移私人地产的继承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对于私人地产的继承就十分重视。清朝的《大清律例》对地产的继承有十分具体而繁琐的条文并相沿至民国时期。在中国不允许一个人用遗嘱的方式把地产转给他自己儿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论儿子怎样堕落或挥霍、疯癫或低能也不例外。地产继承的普遍习惯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且以子数均分”。民国以来少许开明家庭的女儿也能分得一些地产。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们愿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长子代父抚养待嫁的姐妹暂时不析产分家。如果无亲生男性子嗣可由养子或过继之子继承。如果无任何男性继承人则需宗族有关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议商定地产的处置也可由女儿继承。亡夫而无子无女的寡妇“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则夫家地产不许带走。一般情况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出现析产的纠纷生前就作出析产的安排邀请家族有关各方到场作证写下字据签名画押俗称“分家”。这种地产继承权属于法律实施范围无须官方批准也无须缴纳继承税。只是生争执家庭协商不得解决的情况下上诉官方才有政府当局出面干预。

即使实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区习俗上嫡长子有权多分或分双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长孙也可得一份以续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户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拨出一部分土地专供祭祀祖宗之用这也是过去“族田”、“祭田”、“公堂田”产生的缘由。

纵观我国私人地产的继承有以下特点:第一实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权。它不同于西欧的嫡长子继承法而且中国历来无遗产税继承人谁也不愿放弃应得的那份地产致使地权日趋分散地块日渐碎分这对于封建地主的土地兼并是个自然冲击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产之后多户头的纨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盘剥比以前更加厉害。而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分家析产使地块碎分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费人力畜力有碍农业生产的展。

第二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对于地产的继承十分重视。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农村仍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以农为生守地为业尤其是人多地少别无生产门类的情况下继承大宗地产可显示自己的荣富继承几亩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产可以自种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任何其他财富更实在更可贵所以我国的农民对地产的私有观念比任何欧美国家要强烈得多。因而从政府法律到民间习惯关于地产的继承、买卖、典当等格外重视规定的手续。民间惯例约定俗成因循沿袭。

第三强调“子承父份”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我国民间地产的继承竭力避免宗族地产的外流。自古以来认为地产外流是对祖先的不孝败坏家族名声。因此在析产中对本族亲房、对同姓宽容厚待对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当地产继承处置出现矛盾时五服之内的房族有权干预房族的长者有至上的权威加以仲裁防止地产向族外流散。继承如此买卖、典当也如此。所以有权势的殷户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维护宗法关系建祠堂上祖坟续家谱等等有其物质基础不许族田买卖变更。民田的典当与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让渡自古就有。历代官公田的封赐、配授、世袭、赠送、丈放、招垦、侵夺、抄没等等均属此类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间私田的典当、买卖特别是土地兼并加剧的岁月里盛行民田的典当、买卖。地产的典当、买卖形式有绝卖、活卖、典当、抵押、加找、回赎等等按一般惯例都要办理严格规定的契据手续。

“绝卖”为地产原主(卖主)将土地卖掉、放弃赎回权的一种卖契即地产一次性了割。为了使该项土地买卖得以认可法律规定地契上须写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

“活卖”为卖主保留赎回权的一种契约。活卖的地价要比绝卖的低。

法律规定这种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