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84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 英文 字 27天前

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2。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3;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2《西藏志·刑法》。

3《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1《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2。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3。《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按枉法、不枉法与坐赃给予刑罚。官吏受财与坐赃致罪的赃罪刑罚列表如下: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至五两杖八十十两杖九十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三十两杖八十徒一年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实绞监候一百二十两五百两官吏受财(有禄人)不枉法赃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杖六十徒一年杖九十徒二年半实绞监候坐赃致罪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清对流官犯赃更加重惩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领土官财物、贪取兵夫征价、遣兵骚扰逼勒、强卖货物牟利者“较内地之例应加倍治罪”1。

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2《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2o。

1光绪《大清会典会例》卷821。

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1。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刑名诉讼清代的诉讼与刑名沿袭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遇死刑案件参与九卿会审。都察院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所属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属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及京师五城)。刑部总理全国的法律刑名所属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属刑名兼理属旗文移。凡全国的刑狱先由刑部审理审讫送都察院纠察然后经大理寺驳正。三法司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刑部所审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复审然后定拟奏闻。大理寺与刑部拟谳的死刑案件许两议听旨裁。

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县由知县决讼断辟主簿掌缉捕典史稽狱囚。府设推官(后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审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狱掌检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为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隶属于督、抚。清代省常设督、抚按察使均受督、抚的管辖。

清代的审判机关分级管辖。第一级审判机关为县(属州、厅)。县正印官为裁判官采用独任制。县令多不通晓律例而另聘幕友(师爷)使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