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参与处理。
三征噶尔丹前后对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对青海蒙古各部的争取派官入藏协助拉藏汗册封六世等事亦经议政王大臣商议处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中俄边界的签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议定《尼布楚条约》签定后应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乱后对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处理对贻误军机之王贝勒贝子公和大臣的处治皆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讯议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仍在议处一些军国要务但是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及康熙帝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任索额图、明珠、高士奇、熊赐履、马齐、张廷玉等先后参赞机密代拟诏稿裁处部务成了真正的宰相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议政王大巨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谕命王大臣议处廉亲王允禩、敦郡王允■、抚远大将军川陕总督年羹尧等人分别将他们处死、削爵或监禁。
雍正帝为了加强和巩固绝对君权在革除下五旗王贝勒对该旗之旗主权力的同时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将用兵及与此相关的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归军机处办理从根本上动摇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不叫议政王大臣2《清世祖实录》卷77页1o。
经理政务。
乾隆前期满蒙尚书、左都御史福敏、纳彦泰(蒙)、鄂善等人仍按旧例列为议政大臣称“议政处行走”但已未见满蒙都统担任此职。议政大臣对一些具体事务尚在集议如祭堂子典礼出师告捷典礼乾隆十几年用兵金川之时它也有所活动但军国大政已由军机处商议报乾隆帝批准议政大臣会议已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历下谕将其革除谕旨称“国初以来设立议政王大臣彼时因有议政处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办理。自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皆系军机大臣每日召对承旨遵办而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无应办之事殊属有名无实。朕向来办事祇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1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1《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财政管理清初财政之重建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1。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6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2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3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1。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2。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1《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2《大清会典》卷13《户部》。
3《清史稿》卷12o《食货》一。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2《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3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1。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2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