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水涝灾害困扰的苏北低洼地区的山阳、宝应、高邮、江都四州县“河西潴水诸河向之万顷汪洋茫无涯际者自今逐渐涸出”1。水洼变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区连年大熟。除苏北地区外靳辅又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荥阳一带筑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辅和陈潢治河功绩显著但由于坚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实行屯田和取田价以此抵补治河工费从而触动涸区乡绅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们抢占涸区土地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谤乃起”。代表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显宦皆群起而攻之。康熙帝尽管也认为靳辅和陈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区屯田上与靳辅意见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辅被免职尽管四年以后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陈潢亦同时以“屯田扰民”的莫须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忧愤而病死。
继靳辅之后王新命、于成龙、张鹏翤相继任河道总督在康熙帝的亲1《康熙朝圣训》卷33。
2《康熙朝圣训》卷35。
1《靳文襄公奏疏》《恭报合拢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辅和陈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后采取加高控制洪泽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泽湖水位使其力能敌黄使黄水不致倒灌运河以及挑浚淮扬七州县所属下河疏导积水入海等办法进一步控制了苏北的水患。雍正时期又于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及拦水坝加筑高邮、宝应、江都运河东西两岸的大堤进一步巩固了康熙时期的治河成果。
黄河、淮河、运河经过长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黄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胁为江淮地区农业生产的展创造了条件。疏通运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运得以畅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展。
此外康熙时期还进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时期主要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浑河向有“小黄河”之称由于上游水挟带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无定致下游常遭水灾特别自芦沟桥以下“迁徙非常”常与畿南诸水汇合泛滥成灾危害直隶中部和东部地区。康熙年间自良乡起挑修了一条长2oo余里的新河道导水入海。自此浑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时期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继治理黄河以后又一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带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断冲刷经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响“鱼米之乡”江浙一带农业生产的展。江浙的苏松、杭、嘉、湖、常、镇七郡收成直接影响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海塘的整治康熙后期由于潮水北转导致浙江海宁的塘堤的海潮陡塌陷数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胁嘉兴、松江等州县清廷集中人力修筑了海宁石塘。雍正时期开始对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进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风灾冲决了塘堤、海宁、海盐、会稽等九县俱遭灾害海水淹没农田冲走室庐。清廷在海宁、海盐、余姚、会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筑石塘个别水势稍缓之处。尽管修筑土塘但于塘外密钉排桩以防冲溃。至雍正八年(173o)浙江沿海海塘大体整修完毕。塘堤修复之后保证塘内免受灾害使“近海州县不知有水患者二十余年”1。乾隆年间又建仁和、海宁鱼鳞石塘并将海宁老盐仓柴塘全部改筑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湾南岸萧山、会稽、上虞、余姚等县石塘相互连接杭州湾北岸西起钱塘县的狮子口向东经仁和、海宁、海盐而与江苏的松江相连长数百里皆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胁确保了清朝东南财赋的来源为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赋役制度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1翟均廉:《海塘录》卷。
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oo)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与甲以次滚催自封投柜”1。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1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