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议法律案时须开“三读会”然后付表决。“对于中央政治会议所定之原则不得变更但立法院有(不同)意见时得陈述意见于政治会议”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立法原则。“立法院会议通过之法律案在国民政府未公布以前中央政治会议认为有修正之必要时得以决议案交立法院依据(决议)修正之。”1除了完成立法以外立法院还有权议决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对于本院议决案的执行可以向国民政府其他各院及行政院各部会提出质询和质问。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在1931年12月26日修订《国民政府组织法》时删去了立法院对于条约案的议决权。此后各项涉外条约不再经立法院审议改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后直接交行政院执行。南京国民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淞沪停战协定》(1932年5月)、《塘沽协定》(1933年5月)均未经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以会议形式进行立法工作在院内设立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履行经常性的立法职权有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5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均设委员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长由立法院长指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任。特别委员会履行特定的立法职权为了起草民法、商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立法院都设立过特别委员会。这些特别委员会因事而设事后即撤。例如为了起草宪法草案立法院曾于1933年11《法规制定标准法》(1929年5月14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o99页。
1《立法程序纲领》(1933年4月2o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1oo页。
月2o日设立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在当时的立法院长孙科主持下历时一年余到1934年2月23日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便结束了工作。立法院随即设立由36名立法委员参加的“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经过研究写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同年1o月16日这个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送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经过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四届六中全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五届一中全会的四次修订加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频繁审查和立法院两次奉命修改直到1936年5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才在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这就是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在修改过程中虽曾两次在报纸上公开征集意见但它的起草、修改、审查、通过都是国民党一党包办的宪草规定行政院正副院长及政务委员、司法院正副院长、考试院正副院长均由总统任免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行使各项职权不受监察院、行政院制约。因此这是一部总统独裁制宪法草案。
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抗日战争全面爆以后中央政治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最高立法权相应地移交给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会议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组建的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规定:“在作战期间关于党政军一切事项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11937年11月17月中央政治委员会停止开会其职权由国防最高会议代行。
1939年1月28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代替原来的国防最高会议统一党政军之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也赋予委员长以紧急命令权并取消了“在作战期间”的限制。国防最高委员会在战时自行制定了多项法令除了法与条例以外还有规程、章程、规则、通则、准则、细则、大纲、纲要、标准、办法等多种名目命令与法律、命令与条例、法律与条例、法律与规则经常生抵触。这些法令多数根本不经立法院通过直接交国民政府公布有的事后交立法院按原文通过有的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制定原则交立法院限期签注意见再由国防最高委员会作出决定。
立法院名义上具有的最高立法权在战时受到排斥。为了划清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法院在立法方面的权限蒋介石命令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属的中央设计局、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了《国防最高委员会与立1《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1937年8月12日)参见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3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23页。
法院关系之调整办法》1942年2月24日以立法院训令形式公布。调整办法规定:(1)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的立法原则立法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尽向国防最高委员会陈述。(2)法律案如无紧急或特殊情形及《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的紧急命令事实仍应交立法院审议;关于前项紧急或特殊情形应由提案机关以书面详述理由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3)国民政府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公布的法令应令知立法院立法院对于此项法令毋庸再行审议。同年3月11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7名委员联名呈文立法院院长孙科表示不同意这个调整办法认为法律仍应依立法程序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
政治协商会议的五项决议与《中华民国宪法》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内各民主党派对国民党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提出强烈批评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民主要求空前高涨。政治协商会议于1946年1月31日通过五项决议确定改组一党政府为多党政府按照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原则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决议规定了如下原则: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其职权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次提请解散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