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定: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均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候补委员得列席中央政治会议。此后国民政府重要法令政务均由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在“训政”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先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将国民党一党专政法制化中央政治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党中执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于1928年1o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宣布:(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2)“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3)“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由决定政治方针展为指导重大国务1o月8日颁布的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就是依据这个纲领制定的。1929年3月21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央政治会议负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根据这项决议案国民政府于7月布命令:“中国国民党根据以党治国之原则不许其他政党在中国境内有所活动。”1为了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法制化国民政府又于1931年5月召集国民会议并于5月5日以国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222号1929年7月。
民会议名义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共8章89条照抄了《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但关于中央政治会议的规定没有收录在内。中央政治会议的组成和职掌曾经有过一些变更。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于193o年3月4日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政治会议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之。”“政治会议委员之名额不得过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总数之半数。政治会议得设候补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过委员名额三分之一。”政治会议讨论及决议的事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和特任特派官吏的人选。“政治会议之决议直接交由国民政府执行。”中央政治会议下设政治组、经济组、外交组、财政组、教育组及其他专门组每组有委员5至9人分别担任审查与设计事宜。其人选从政治会议委员及不担任政治会议委员的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于1935年12月6日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大纲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政治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9至25人组织之为政治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此后的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下设法制、内政、经济、教育、土地、交通等专门委员会各设委员9至15人由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对专门委员会主管事项有专门研究的国民党党员充任。
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不直接布命令及处理政务在五院制下立法院负责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原则制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完成立法程序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委员49至99人由立法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立法院正副院长和委员合组立法院会议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中央政府、方政府各机关的事务官。同年11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之事件只得为内容之审议。”1928年12月5日立法院正式成立胡汉民任院长有立法委员49人。1931年12月3o日修订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对立法院的组成进行了调整规定:立法院设委员5o至1oo人其中半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立法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立法院会议开会时各院院长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说明;在宪法颁布以前立法院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立法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它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也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按规定立法委员有半数应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但是这种选举一直到抗日战争胜利也没有进行。
立法院的职权主要是完成立法。什么是法?《法规制定标准法》解释说:“凡法津案由立法院三读会之程序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者定名为法。”1根据《立法程序纲领》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有四种情况: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的国民政府交议的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移送审议的立法委员联名提出的。立法委员联名提出议案须有5人以上联署;各院移送审议的提案内容都是关于其所属部会及行政院所属省市政府主管事项经该院核定后以该院名义提交立法院审议;五院以外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主管事项的法律案经国民政府核定后以国民政府名义交立法院审议。其中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出的法律案由其自定原则;国民政府和所属各院及立法委员联名提出的法律案由各该机关拟定原则草案送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各部会及行政院所属省市政府或国民政府直辖机关提出的法律案由移送提案的主管机关审定原则草案送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