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6 英文 字 27天前

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o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年2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o年南方各省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1。但对于省宪1见《政府公报》1912年9月5日。

2见《政府公报》1913年4月3日。

1《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说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2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年5月23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月3o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3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年7月6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年9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年1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o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年1月1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1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2《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3《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1《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使署1。1914年5月23日又公布《道官制》改观察使为道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2。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道尹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

道尹的职权主要是布道令管理所辖官吏、节制警备队等地方武装监督道内的财政和司法巡视、调查全道工作等。当时全国共设道9o多个。1924年6月4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内务部通令各省裁撤道尹7月1日起实行。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等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官署称县知事公署3。这个制度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基本上没有变动。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部长荐请任命。县知事的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有:(1)行政方面的:布命令管理和监督本县官吏调用本县地方武装等。(2)立法方面的:决定县议会的召开、闭会和议事日程。县知事还拥有提议权、编制预决算权、要求复议权、撤销议案权、紧急处分权等。(3)司法方面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2至4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全在县知事控制之下形同虚设。

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城、镇、乡。其区分是沿用19o8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为城聚居五万以上人口的村庄叫镇五万人口以下的村庄叫乡。城、镇、乡的政权为当地地主豪绅所把持。

除省、道、县官制外顺天府情况特殊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公署名府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部。

1《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2《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3《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巡阅使北洋政府为拉拢部分军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