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7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7 英文 字 26天前

德临时内阁1926年4月2o日—5月13日(国务院摄行临时执政职)43颜惠庆内阁1926年5月13日—6月22日44杜锡珪代理内阁1926年6月22日—1o月1日45顾维钧代理内阁1926年1o月1日—1927年6月17日张作霖统治时期46潘复内阁1927年6月18日—1928年6月3日司法机关北洋政府采取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即人民和官署之间的纠纷)由平政院受理。

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采取“四级三审”制。即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审判则分初审、二审和终审。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大理院院长负责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事务;统一解释法令但不得指挥审判官对案件的审判。

大理院因事务的繁简设立若干民事、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负责本庭工作。大理院审判采用“合议制”即以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庭长为审判长共同进行审判。在审判中如有意见分歧由院长主持召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总会审判。

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在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分院就地执行终审案件。

高等审判厅为省法院。厅长负责下设若干庭。为方便本省审判在地方上又设若干高等审判分厅。高等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的二审案件。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为县法院。前者设在大县后者设在小县。初级审判厅只负责一审案件。地方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初级审判厅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应北洋政府的检察机关也分为四级中央设总检察厅省级设高等检察厅县设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负责监督总检察厅事务。另设检察官2人以上主要职责是: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监察判决的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概括起来就是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

行政诉讼机关北洋政府专门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1914年成立的平政院。平政院院长直属大总统。评事15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和咨询机关密荐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案件。

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但它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平政院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官吏进行纠察弹劾因而具有检察官性质。

中央其他机关北洋政府中央机关除国会、总统、国务院、司法机关外还有许多直辖机关此处只介绍几个重要的其他不一一列出。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防用兵;统辖全国参谋将校并监督其教育管辖陆、海军大学和陆军测量;监督驻外武官;掌管军事交通。

参谋本部的最高领导是参谋总长负责统辖本部并辅佐总统运等军务凡关于国防用兵的一切计划和命令呈请大总统批准后分别送交陆军部、海军部办理。

将军府将军府成立于1914年7月18日直属大总统是军事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上将军和将军若干人由大总统在陆、海军的上将或中将中选任。上将军和将军承大总统之命会办军务校阅陆、海军或派驻各省组织将军行署督理军务。1925年撤销将军府但将军名号仍沿用。将军名号由大总统定一般用“武”或“威”加上另一地名、谥号之类的简称作为冠字。袁世凯统治时期通常派到各省的将军冠以“武”字留在京师将军府的冠以“威”字。如赵倜1914年8月29日授宏威将军9月2o日改称为德武将军督理河南军务。靳云鹏1914年6月3o日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1916年6月22日授将军府果威将军。其他如冯国璋为宣武上将军督理江苏军务阎锡山为同武上将军督理山西军务;留在京师的段祺瑞1914年6月授予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则一般均授予冠以“威”字的将军名号使用“武”字很少。

审计院原为审计处。1914年扩建为审计院。审计院直辖于总统。审计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岁入、岁出决算进行审定。此外还审定: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入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给补助费或特殊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但正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

审计院下设一会二室三厅:一会是审查决算委员会。负责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和审计成绩报告书等。二室是书记室和外债室。书记室下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分管具体事务。另设核算官掌理核算事务。外债室负责稽查外债为监督工作外债室的两个室长中有一个是外国人担任。三厅即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它们分管中央各部收支计算的审查。

蒙藏院蒙藏院是北洋政府管理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机关。原为直属国务院的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为直属总统的蒙藏院。

院内设二厅(总务厅、秘书厅)、二司(第一司、第二司)。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省级机构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年9月4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1和1913年4月2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2等有关法规于1913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o天最多8o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